時間:2017-10-16 10:45
來源:江蘇省淮安市政府
加快推進污水廠污泥規范化處置,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建成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2020年底前實現各下轄縣(區)永久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鼓勵社會環境資源協同處理處置污泥。鼓勵城市園林綠化優先采購處理達標后的污泥堆肥產品。鼓勵污泥厭氧消化沼氣用于發電上網、汽車加氣或城市燃氣并網。在淮陰區、淮安區等地大力推進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建筑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的推廣。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分類收集和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住建局牽頭,市城管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四、逐步構建農用地安全利用保障體系
(十三)保障受污染農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為重點,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地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位于工礦企業周邊、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周邊、城市郊區、污水灌區、交通要道兩邊等區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開展重金屬專項檢測,實施風險管控。加強對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引導和鼓勵各類為農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通過科學化、專業化的生產,減少產地污染,提升農產品安全生產水平。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省下達的指標要求。(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十四)嚴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各地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省下達的指標要求。(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十五)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園、果園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大生物農藥、引誘劑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茶園、果園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負責)
(十六)探索實施重要農作物土壤特別保護區制度
選取部分規模大、產量大,具有較強品牌價值和區域影響力的有機、綠色食品基地,在其周邊一定范圍內劃定重要農作物土壤特別保護區,列入當地生態紅線管控目錄,嚴禁有潛在土壤污染風險的項目及開發活動。2018年在洪澤區開展試點工作,逐步在全市范圍內進行推廣。(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市發改委等參與)
五、全面建立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體系
(十七)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各類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縣(區)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等參與)
(十八)分用途明確建設用地管理要求
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相關信息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十九)落實聯動監管責任
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出讓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負責)
(二十)嚴格用地準入
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市國土局、市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六、探索建設土壤污染動態治理修復體系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住建局等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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