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2 09:24
來源:青海省政府辦公廳
中國固廢網獲悉,青海省政府辦公廳于近日印發了《青海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了“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落實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責任,構建土壤污染防治體系;開展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完善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網絡,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推進土地安全利用”的總體要求和“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5%”的控制指標,具體內容如下:
青海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扎實推進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2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總體要求: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落實土壤環境污染防治責任,構建土壤污染防治體系;開展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完善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網絡,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推進土地安全利用。
控制指標: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5%。
二、重點任務
(一)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市州及糧油生產重點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時制定并公布本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任務除特別說明外均由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成我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網絡,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3.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按照國家要求,有序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詳查點位布設和核查,建立土壤污染詳查工作協調機制,推進詳查樣品流轉中心、土壤樣品庫建設,全面啟動樣品采樣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農用地土壤樣品的采集和制備工作。(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4.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空間位置遙感核實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要求,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信息系統和采樣信息終端系統的測試、上線運行,收集重點行業企業基礎信息,有序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三)推進農牧業用地土壤環境保護。
5.開展牧草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研究。聯合國家和省級科研院所探索研究適合我省實際的草原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促進青海生態有機畜牧業發展。(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農牧廳等參與)
6.嚴控農業污染。組織實施“化肥、農藥使用零增長行動”,有序推進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殘膜回收利用等措施落實。加強農藥獸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制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辦法。(省農牧廳牽頭,省供銷聯社等參與)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定,并限期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大力推行規模養殖標準化建設,推進畜禽養殖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料化利用。(省農牧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7.壓實土壤環境保護責任。督導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落實土壤環境保護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農牧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四)健全建設用地環境管理機制。
8.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土地使用權回收和用途變更過程中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開展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篩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9.完善準入監管機制。年底前西寧市率先初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形成機制,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用地準入。(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推動國家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在省、市(州)、縣(市、區、行委)的應用,建立部門間信息溝通機制,實現省、市(州)、縣(市、區、行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對建設用地的聯動監管。(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五)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10.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嚴格審批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增加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建設項目,增加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省環境保護廳牽頭負責)
11.嚴防工礦企業污染。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環境監管,2017年底前,根據區域特征、行業類型、企業規模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等,確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重點監管企業名錄,有關市州人民政府要與重點監管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并向社會公開。鼓勵區域和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完善危險廢物收運體系。加強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強化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考核。(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各市州要及時清查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摸清底數,有序實施綜合整治。制定本行政區內歷史遺留尾礦庫整治計劃,督導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自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納入伴生放射性監管的企業開展土壤輻射環境監測。(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12.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加強涉重金屬企業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實施甘河、格爾木重點防控區重金屬示范區建設項目,夯實重金屬污染防控基礎,提升重金屬監管能力,完成有色采選及冶煉等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鎘、汞、砷、鉛、鉻)排放量與2013年相比下降5%的任務(仍按“十二五”國家重金屬污染減排考核方法)。海西州格爾木市加強對藏青工業園區環境監管,建立重金屬污染防控體系,嚴格控制新增重金屬排放量。(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13.減少生活垃圾污染。完成全省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排查工作,組織制定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整治計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完成500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負責)
14.嚴厲打擊非法排污。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依法嚴厲打擊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嚴肅查處通過暗管、滲井、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對涉嫌犯罪及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辦。(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六)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5.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以解決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編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各市(州)2017年底前將本轄區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完成項目庫內具體項目的前期工作,分級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庫,實行滾動入庫,動態管理。(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等參與)
16.實施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啟動4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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