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6 10:57
來源:湖南省郴州市政府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可降解農膜推廣、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積極爭取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項目。(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二)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根據國家要求,有序開展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有色金屬礦采選、富錳渣冶煉、化工、焦化、電解錳、電鍍、制革、危險廢物經營等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人民銀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銀監分局等參與)
(三)加強社會監督。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農委等參與)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45”、“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積極搭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平臺,發揮環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導社會公眾和環保公益組織參與環境事務。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農委、市文體廣新局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16〕90號),積極配合、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牽頭,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參與)
(四)開展宣傳教育。編制完成全市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農委、市文體廣新局、市糧食局、市科協等參與)
十一、強化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一)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報市環保局備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是落實土壤環境保護任務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細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實。2019年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等參與)
(二)加強組織領導。郴州市環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定期研究解決土壤污染防治重大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湘政發〔2015〕6號)精神,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市環保局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安監局、市糧食局等參與)
(三)落實企事業單位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從事污染場地調查、治理與修復、環境監理的第三方企事業單位,對監測數據、治理與修復效果負責,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等參與)
(四)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和責任追究。實行目標責任制。逐步把土壤環境質量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年度考核內容,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并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參與) 將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審計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況,污染防治項目的建設、運行情況依法實施審計監督。(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審計局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按照環保部或省人民政府意見,對有關縣市區同步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已經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的,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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