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6 10:57
來源:湖南省郴州市政府
(二)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現有重金屬污染場地調查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存在潛在污染擴散風險的,責令相關責任方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發現污染擴散的,封閉污染區域,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工程和管理措施。(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城鄉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等參與)
(三)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負責)
(四)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已經制定的規劃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應調整。(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參與)
六、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嚴格落實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參與)
(三)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學校、醫療、養老機構、人口密集區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有色金屬礦采選等行業企業。(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等參與)
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收集、處置與利用、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水產局等參與)
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加強分區管理,加快禁養區退養步伐。(市畜牧獸醫水產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參與)
七、強化污染源監管,遏制土壤污染擴大趨勢
(一)加強礦產資源開發污染防控。2017年起,按全省的統一部署,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臨武、宜章、桂陽、蘇仙、永興等縣市區,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安監局、市經信委參與)
開展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措施,阻斷其污染擴散途徑。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市安監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經信委、市水利局參與)
深化礦山“三廢”污染治理(市環保局牽頭),在部分礦山、建材開采廢棄場地開展地質災害預防與生態恢復。(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參與)
(二)嚴格重點企業與園區土壤環境管控。各縣市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重點企業分布、規模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本轄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土壤進行環境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開展監督性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到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重點工業園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預防預警體系建設試點,建立工業園區大氣、水、土壤和地下水預防預警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三)嚴格企業各類拆除活動污染防控。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有色金屬礦采選、富錳渣冶煉、化工、焦化、電解錳、電鍍、制革、危險廢物經營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保、經信部門備查;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環境。(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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