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31 14:37
來源:連云港市環保局
四、實施農用地安全利用,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十四)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
對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落實特殊保護措施,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國家、省、市確定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區)要制定耕地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環境質量。(市國土局、農委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印染、農藥、電鍍等行業,現有相關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或搬遷步伐。(市環保局、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等參與)
(十五)保障受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
以耕地為重點,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強工礦企業周邊、城市郊區、污染灌區、交通要道兩邊、復耕產地等區域污染風險監測,加強對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開展重金屬專項監測,實施風險預警管理。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引導和鼓勵各類為農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通過科學化、專業化生產,減少產地污染,提升農產品安全生產水平。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地塊安全面積達到省控要求。(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十六)嚴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各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實施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省下達指標要求。(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等參與)
(十七)加強林地和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加強國家級云臺山風景名勝區,部級云臺山森林公園,省級云臺山森林自然保護區、錦屏山森林公園、連云港北固山森林公園、連云港花果山森林公園、灌云大伊山森林公園、東海李埝林場等森林公園和分布較為集中的果園的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市林業局負責)
五、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八)落實調查評估制度
從2017年起,對擬收回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經營性用地,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開展調查評估。從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建設局、規劃局等參與)
(十九)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相關信息上傳土壤信息化管理平臺。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局牽頭,市環保局、規劃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二十)落實聯動監管責任
各級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加強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劃、生態紅線規劃等規劃的多規合一進程,統一標準。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市國土局、環保局、建設局、規劃局負責)
(二十一)嚴格用地準入
各級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市國土局、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建設局等參與)
六、逐步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二)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和責任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污染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建設局等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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