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8 15:04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治理與修復工程效果評估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要求。經評估后未達到地塊治理與修復目標的,地塊使用權人應當繼續對污染地塊進行治理與修復,直至達到治理與修復目標。
對經效果評估達到治理與修復目標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下達指導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將該地塊移出污染地塊名錄,并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前置管理)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或者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規劃、供應作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縣(市、區)分局出具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在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的書面通知,應作為同級規劃、國土資源、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規劃管理)各級規劃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過程中,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名錄和污染地塊名錄,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名錄且未能提供有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的,各級規劃部門不得出具規劃條件文件;已出具規劃條件文件的,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用地管理)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名錄且未能提供有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進行收購收儲或供應。土地持有機構已通過涉及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與使用權受讓人約定相關的調查評估和治理與修復責任的除外。
對暫不具備開發利用或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相關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環境保護、規劃部門,組織劃定管控區域、督促落實禁止或限制開發要求。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項目環境準入)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名錄且未能提供有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的,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選址涉及該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
第二十條(從業單位管理)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級有關單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評審專家庫。污染地塊責任人在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環節組織的專家評審,應當從前款所述專家庫中選擇不少于3名專家,其他環節應選擇不少于5名專家。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污染防治及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調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有關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第二十二條(年度報告)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年度匯總所轄縣(市、區)污染地塊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情況,于每年11月底前書面上報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上報內容應至少包括本市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和治理與修復概況、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2018年月日前已開展調查評估或治理與修復的,其后續環節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實施細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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