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8 15:04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日前,河北印發《河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河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凈土行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發[2017]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河北省實際,省環保廳組織起草了《河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相關單位意見,請將書面意見于6月1日前反饋省環保廳。
附件:河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土壤處呂玉紅87908505(兼傳真)
2018年5月25日
河北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凈土行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發[2017]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蓄電池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和生活垃圾填埋活動的用地。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關閉搬遷后其原址用地納入疑似污染地塊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其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篩選值的疑似污染地塊。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是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活動,以及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
用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擬收回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其用地規劃、審批、相關活動及其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人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承擔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上款規定的負責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的單位或個人統稱污染地塊責任人。污染地塊責任人可將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費用列入企業搬遷、改制或土地整治成本。
第五條(從業單位責任)承擔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的單位,應當具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人員和設施設備。污染地塊責任人無能力自行實施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的,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實施。
受委托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工程或環境監理、效果評估等機構(以下統稱“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相關活動的技術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效果承擔相應責任。
從業單位在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監理或效果評估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還將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系統;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監管職責)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制定完善制度和標準規范,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對開展土壤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的從業單位進行管理。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縣(市、區)分局負責與同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建立完善污染地塊信息溝通機制,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污染地塊責任人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的各類技術報告、方案進行審核并下達指導意見。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收儲收回和供應的監督管理。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向同級環保部門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重點行業(除危險廢物經營以外,下同)中關停、搬遷、淘汰或破產等企業的相關信息(以下統稱“關停企業名單”)。
第二章 污染地塊調查評估
第七條(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分別將本行政區域上年度關停企業名單,書面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關停企業名單應至少包括企業名稱、所屬行業、地址、產品、關停時間等內容。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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