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8 15:04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應在接到書面通報起15個工作日內,將關停企業原址用地作為疑似污染地塊錄入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書面通報同級規劃、國土資源部門。
第八條(疑似污染地塊調查)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于接到環境保護部門書面通報起10個工作日內,將疑似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信息,書面告知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土地使用權人信息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通訊方式等內容。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應于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書面告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污染地塊責任人。書面通知應包括污染地塊責任人需開展調查和不得擅自開發利用等相關要求、以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的方法和途徑、必要的聯系和咨詢方式。
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初步調查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將初步調查報告、專家評審意見等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上傳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疑似污染地塊初步調查報告除應滿足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外,還應作出是否屬于污染地塊的明確結論。
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要對污染地塊責任人上傳的調查報告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并分別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下達指導意見。對不符合填報要求的,應要求污染地塊責任人重新或補充填報。
第九條(污染地塊名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污染地塊責任人提交的疑似污染地塊初步調查報告等材料,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從疑似污染地塊名單中篩選并形成污染地塊名錄、逐一確定相應的風險等級和開發利用負面清單(禁止開發利用用途)。
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縣(市、區)分局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將轄區污染地塊名錄書面通報同級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的污染地塊名錄書面上報省環境保護廳。
經調查認定不屬于污染地塊的,可作為建設用地,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應于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指導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對經調查認定屬于污染地塊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下達指導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污染地塊責任人需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和禁止開發利用等原則性要求,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
第十條(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污染地塊責任人接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后,應當根據污染地塊的規劃用途,完成污染地塊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編制詳細調查報告好風險評估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將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等分別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將報告主要內容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污染地塊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要求,風險評估報告要明確是否需要對污染地塊進行治理修復;對需要進行治理修復的,還需提出相應的修復目標值建議。對規劃用途或用地功能尚未確定的污染地塊,如需開展風險評估的,應作為住宅用地進行評估。
經風險評估認定不需進行治理修復的,可作為相應規劃用途的建設用地。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分局應于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指導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并抄送同級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經風險評估認定需進行治理修復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于下達指導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需治理修復的原則性要求、相應治理修復目標等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并抄送同級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縣(市、區)分局應將上述書面通知的主要內容錄入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以便于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查詢。
第三章 污染地塊治理修復
第十一條(治理修復方案)對需要進行治理修復的,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編制治理修復方案并組織專家評審,將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當在工程實施期間將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主要內容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治理修復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需對治理與修復方案作重大調整的,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組織組織專家評審,并將調整后的方案和專家評審意見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經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對于其它調整,在不影響治理與修復工程目標的前提下,地塊使用權人應當作書面詳細說明,作為工程效果評估的支撐材料。
前款所述重大調整是指,修復范圍、修復目標、技術路線、污染物治理方式及最終處置去向等的變更。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污染地塊責任人在治理與修復工程開工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報有權限的環保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治理修復工程實施)治理與修復工程應嚴格按治理與修復方案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和批復等要求實施。治理與修復期間,污染地塊責任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置。
經治理與修復方案確定需進行工程或環境監理的,承擔監理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采取多媒體、照片、文字等多種記錄形式,建立嚴格的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體系,并編制監理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外運土壤治理)對治理修復期間確需外運治理的污染土壤,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建立管理臺帳和轉移聯單制度,每批次記錄轉運時間、數量、去向等信息。污染土壤接受單位,應采取措施對污染土壤進行妥善治理,切實防治二次污染。
對修復后難以回填的土壤,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規劃建設規范化的消納設施和場所?,F階段,優先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或垃圾填埋場覆土、規范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廢棄礦山治理等途徑予以安全處置。
第十五條(效果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效果評估,編制治理與修復工程效果評估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及時將報告、專家評審意見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將效果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按要求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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