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07-26 13:26
來源:
作者: 劉世堅
第三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合作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組織搶修。
P3帶路評:應急預案應當是項目協議中的內容,放在本章是否妥當?另,何為“突發事件”?是否都涉及所謂的“防護措施”和“組織搶修”?建議修改如下:“政府有關部門應監督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就合作項目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保障合作項目的持續、穩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合作項目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臨時接管合作項目。社會資本方應當予以必要的配合。
P3帶路評:這條規定的亮點在于將公共服務的持續提供明確為政府一方的兜底責任。但是將臨時接管的概念用于此處不是特別妥當,建議修改如下:“合作項目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應當予以必要的配合,按合作項目協議的約定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前移交項目設施、設備及相關運營資料。”。
第五章爭議解決
P3帶路評:《爭議解決》共五條,內容雖然簡單,但是單列一章,充分顯示出立法者對于這一議題的重視。總體評價——雖未涉及PPP項目合同性質,但是PPP項目合同爭議的可仲裁性還是得到了明確。茲事體大,含糊不得。
第三十八條 因合作項目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協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P3帶路評:協商達成一致以后并不一定需要簽訂補充協議。建議刪除“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九條 因合作項目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協議雙方可以共同聘請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技術機構提出專業意見。
P3帶路評:對于雙方自行協商之外的爭議解決前置程序(如專家裁定等),可以考慮予以非強制性規定,而不僅限于上述“專業意見”。
第四十條 因合作項目協議履行發生的爭議,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P3帶路評:此條重要。PPP項目協議項下爭議的可仲裁性,雖無累卵之危,卻有"被行政"之憂。“依法”二字顯示出立法者的審慎。
相關舊文參閱:再談PPP合同爭議解決機制。
第四十一條 對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與合作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社會資本方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P3帶路評:“社會資本方”建議改為“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
第四十二條 合作項目爭議解決期間,協議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作項目協議約定的義務,不得擅自中斷公共服務的提供。
P3帶路評:考慮到PPP項目的爭議常常來自于政府方付費義務的不正常中斷,本條規定對受困于政府付費違約的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而言,可能造成雪上加霜的后果。“擅自”二字是否反映出立法者對于此等兩難困境的考量?
第六章法律責任
P3帶路評:《法律責任》共七條內容,具體修改可以參考前文相關評述。總體評價——追責到人加大政府違約成本,但是未必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四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會資本方依法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由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P3帶路評:關注點是對的。只是目前非公有制社會資本方參與PPP項目少的主要原因,還真不是地方政府的可以排斥或限制,而是項目本身。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政府實施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未征求潛在社會資本方意見;
(二)未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組織開展評估或者未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
(三)未向社會公布合作項目實施方案;
(四)未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或者未向社會公示其選定的社會資本方;
(五)未按照規定與選定的社會資本方簽訂合作項目協議;
(六)在項目合作協議中約定由政府回購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或者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的損失,或者約定保證社會資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為合作項目融資提供擔保;
(七)未按照規定對社會資本方移交的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
P3帶路評:可參閱前文相關部分內容。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合作協議中的相關政府承諾和保障;
(二)未將合作項目協議中約定的財政支出事項足額納入年度預算,或者未按照合作項目協議約定及時支付資金;
(三)未定期對合作項目建設、運營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
編輯: 李艷茹
劉世堅律師畢業于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現為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君合金融與基礎設施業務部北京負責人,同時也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定向邀請入庫的PPP專家。劉律師自1998年開始從事境內外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業務,全程參與了國內諸多經典PPP項目的運作與實施,并作為法律專家深度參與PPP立法工作,分別為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多個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議,參與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立法及培訓工作。目前,劉律師還受邀參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