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07-26 13:26
來源:
作者: 劉世堅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合作項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開展評估,并基于項目所在地區所有已實施的合作項目,對各合作項目涉及的財政支出事項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評估結論對合作項目的初步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或作出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決定。”
第十二條 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
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由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的,應當確定相關部門、單位作為政府實施機構,負責合作項目實施的相關工作。
P3帶路評:聯合評審的概念好。但與現實操作不符的是,PPP項目的實施機構(以及項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資代表)應該在實施方案中就已經確定了,而不是在實施方案獲批之后才浮出水面。當然,這里的考量應該是項目評估不應該是可通過評估,如果評估后決定不予適用PPP模式了呢?此處請參看以上第十條的修改意見,并建議本條修改如下:
“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合作項目實施方案,由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合作項目實施機構和政府方出資代表(如有)依據經審核同意的實施方案確定。”
第三章合作項目的實施
P3帶路評:《合作項目的實施》共十七條,是《條例》的核心部分,內容涉及社會資本方的選擇、項目協議的基本內容和重大邊界、項目各方的重要行為準則、提前終止和移交。總體評價——對PPP模式這幾年遇到的一些普遍問題多有回應,且態度明確,值得肯定。
第十三條 政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經審核同意的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并將選定的社會資本方向社會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選擇社會資本方的方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政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作項目的特點和建設運營需要,按照保證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資本方平等參與、有利于合作項目長期穩定運營和質量效率提升的原則,合理設置社會資本方的資質、條件以及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的評審標準。
P3帶路評:沒提競爭性磋商。第二段的原則講得到位,沒有強調融資和建設,而著眼于產出結果,值得點贊。“政府實施機構”建議改為“合作項目實施機構”。具體文字方面,建議明確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文件應與實施方案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政府實施機構與其選定的社會資本方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合作項目協議;設立專門負責實施合作項目的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的,合作項目協議由政府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
項目公司不得從事與合作項目實施無關的經營活動。
P3帶路評:本條符合實際,建議相應調整第二條的相關內容。明確項目公司不得從事與合作項目實施無關的經營活動,有利于明晰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項目的可持續運作,以及項目目的的實現。
第十五條 合作項目協議應當符合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項目的名稱、內容;
(二)合作項目的運作方式、范圍;
(三)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四)合作項目期限;
(五)社會資本方取得收益的方式、標準;
(六)風險分擔;
(七)服務質量的標準或者要求;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合作項目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的移交;
(十一)合作項目協議變更、提前終止及其補償;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設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項目協議應當載明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權結構、股權變更限制以及社會資本方對項目協議履行的擔保責任等事項。
P3帶路評:要求社會資本方對項目公司履行項目協議承擔連帶責任,是地方政府近期比較多見的不合理訴求之一,建議不在條例中對此予以任何形式的背書。換位思考的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政府或人大對實施機構、政府方出資代表的履約承擔擔保責任呢?另外,“投融資期限”具體指向是什么?和“項目合作期限”是什么關系?
第十六條 合作項目期限根據行業特點、項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務需求、投資回收期等因素確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長不超過3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P3帶路評:合作項目期限應該包括建設期吧?從第二十六條看是包括的。
第十七條 合作項目協議中應當約定,社會資本方的收益根據合作項目運營的績效進行相應調整。
由使用者付費或者政府提供補助的合作項目,合作項目協議應當載明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機制;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項目,按照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執行。
P3帶路評:贊明確收益和績效掛鉤,實操層面與績效考核脫鉤的付費(如可用性付費)面臨違法風險。贊考慮價格調整機制。另外,“社會資本方”建議改為“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
編輯: 李艷茹
劉世堅律師畢業于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現為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君合金融與基礎設施業務部北京負責人,同時也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定向邀請入庫的PPP專家。劉律師自1998年開始從事境內外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業務,全程參與了國內諸多經典PPP項目的運作與實施,并作為法律專家深度參與PPP立法工作,分別為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多個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議,參與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立法及培訓工作。目前,劉律師還受邀參與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