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21 16:14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
配合單位: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三)深入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7.甘州區、臨澤縣、山丹縣等產糧(油)大縣要分別制定本轄區土壤環境保護方案。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農業局、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單位:相關縣(區)人民政府
8.各縣(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和安全利用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和開發行為不得占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水務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9.堅決防止永久基本農田“非農化”,市政府將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并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問責。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0.制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計劃》并逐步實施,建立分類清單,數據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
牽頭單位:市農業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1.要重點圍繞“提質、節地、節肥、節水”,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減輕使用化肥、農藥和除草劑等對土壤的污染。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依賴化肥、濫用農藥等不合理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和耕地質量下降。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
牽頭單位:市農業局
配合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市供銷社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2.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采用新型阻沙固沙網固沙壓沙、設立圍欄和人工促進自然修復工程等新技術,使土壤得到有效恢復。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
牽頭單位: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市農業局
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3.要分階段逐步對優先區域及其周邊污染源進行排查,嚴禁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鐵合金制造、危廢處置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
牽頭單位:市工信委
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四)嚴格落實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14.依據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農藥、鐵合金制造、危廢處置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已經收回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上一級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5.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水務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6.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對存在嚴重污染的地塊,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禁止建設區,禁止開發為建設用地。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
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
17.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論證,強化審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開工作。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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