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5 16:38
來源: 上海市政府
(三)落實企業責任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要定期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隱患,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的法律責任。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2017年底前,市、區兩級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資委、各區、縣政府等)
(四)嚴格評估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納入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完善環保督查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督察的重點內容。2017年上半年,市政府與各區、縣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各區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各區、縣政府等)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區、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市監察局、各區、縣政府等)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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