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30 09:53
來源:中國人大網
第十五條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第十六條國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應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結果,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章預防和保護
第十七條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采取預防措施。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含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可能影響公眾健康、造成生態環境危害的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并適時更新。
前款規定的名錄,應當作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的依據。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和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過程對環境影響的狀況,確定并發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和相應的管理辦法。
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的企業應當遵守前款規定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并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適時更新。
列入前款名單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滲漏、遺撒、揚散;
(三)制定并執行年度監測方案;
(四)報告有毒有害物質向環境介質的年度排放與轉移情況。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生活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中載明。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進行監測,將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依據,并將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平臺。
第二十一條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因關停、搬遷、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設施、設備或者構筑物的,應當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因關停、搬遷、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設施、設備或者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應當制定和施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設有尾礦庫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土壤污染。設有國家確定的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嚴格土壤污染監測并定期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在建筑、通信、電力、交通、水利等領域的信息、網絡、防雷、接地等建設工程中鼓勵采用少污染、少占地的新技術。
禁止采用重金屬超標的降阻產品改造土壤。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處置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從事固體廢物運輸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固體廢物泄漏、滲漏、遺撒、揚散污染土壤及水源。
第二十五條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評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對周邊土壤的影響;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根據監測、評估結果,要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運行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防止污染土壤。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完善標準和其他相關措施,加強對單位農田及林地農藥、化肥使用的總量控制,加強對農用薄膜使用的控制。
國家對可能影響土壤環境安全的農藥和肥料實行登記制度,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肥料登記和使用指導,組織開展農藥、肥料對土壤環境影響的安全性評價。
制定肥料、農藥、獸藥、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標準和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應當考慮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禁止在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禁止在農用地施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保障灌溉用水符合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化肥、農藥、獸藥等的使用量。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農用薄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農業生產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養護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的設施建設。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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