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8 13:57
來源:中國固廢網
近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為加強北京市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守住土壤環境安全底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條例》共六章五十七條,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83號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3日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首都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新時代首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推進構建現代土壤污染防治治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并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網格化管理,加強巡查。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土壤環境質量作為土地的重要因素納入自然資源統籌管理,嚴格用地準入,科學合理規劃,保障安全利用。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農用地、公園與綠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條 本市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相關信息共享制度。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監測、預防、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應用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綠色低碳發展,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社會化專業服務組織培育,促進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在編制本行業有關規劃時,應當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內容。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土壤環境質量作為編制、審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依據,充分考慮土壤環境質量因素,統籌做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并予以公布。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制定本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安全利用效果評估等技術規范。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完善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情況等,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園林綠化、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開展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掌握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詳查范圍應當覆蓋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設本市土壤環境質量綜合監測網絡,統一發布土壤環境信息。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利用本行業監測系統,按照土壤環境監測標準和規范開展土壤環境相關監測。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本市大數據管理有關規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關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相關信息包括農用地分類管理、農業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情況、關停退出企業情況、地塊污染狀況、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建設用地用途變更信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情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四條 本市推行農業綠色發展,控制農藥、化肥使用量。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農藥、化肥用量控制計劃;開展本行業農藥、獸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調查核算,按照年度公開種類及使用量等信息。
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對有害生物防治和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
本市鼓勵通過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實施綠色防控,減少農藥使用量。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部門,制定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網絡的建設管理規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范組織建立回收網絡,并充分利用供銷社和農資銷售點等,合理布設回收站點;享受綠控產品補貼等優惠政策的農藥經銷商,應當納入回收網絡。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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