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1-25 15:51
來源:河北人大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二)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四)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目標、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五)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前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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