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19 14:32
來源:青海省發改委
5.1.6 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1)土地利用影響與評價
整體來看,規劃對土地占用秉持著減少對脆弱生態環境的破壞,盡量避開林地的原則,堅持以裸地和草地為主要占用類型,海東市和格爾木市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主要占地類型都為裸地,玉樹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主要占地類型為草地,西寧市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主要占地類型為耕地。本規劃總體占用面積不大,不會影響土地利用的結構和組成。
(2)對植被資源的影響預測
根據大氣環境影響預測分析,正常工況下,大氣污染物最大落地濃度較小,均低于植物傷害所需濃度,因此,規劃項目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崔周圍植被造成的影響不明顯。
(3)對動物資源的影響預測
一般情況下,動物暴露在150分貝以上的低頻噪聲場中,會引起眼部振動,造成視覺模糊。根據影響預測,規劃建設項目施工期以及運營期的噪聲遠遠達不到150分貝,對動物影響不大。其次,人為捕獵也會對野生動物造成較大的影響,但是在對施工人員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宣傳和教育以及施工方的管理約束,可以將該方面影響降到很低。
(4)敏感區生態影響預測
西寧市生活垃圾發電項目、海東市生活垃圾發電規劃項目、格爾木市生活垃圾發電項目周邊無其他生態敏感區,不會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已批復的《玉樹市生活垃圾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地處玉樹市結古鎮新寨村,項目中心坐標北緯32°59′35″,東經97°0′26″,項目南側120m為扎曲河,玉樹市生活垃圾發電項目不在青海玉樹巴塘河國家濕地公園規劃區范圍內;不在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內;不在當卡寺文物保護單位建設及控制地帶范圍內;不在新寨瑪尼石堆文物保護單位建設及控制地帶范圍內。
5.1.7 土壤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項目采用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結合同類工程的環境監測結果,規劃項目排入大氣環境的污染物經沉降進入土壤環境的量十分有限,因此污染物經大氣沉降途徑對周邊土壤環境的影響較小。
規劃項目廠址區地面設施的建設,可全面防控可能的污水發生地面漫流,防止進入土壤環境,污染物經地面漫流途徑對土壤影響較小。
規劃項目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根據場地特性和項目特征,制定分區防滲措施。對于地下及半地下工程構筑物采取重點防滲措施,對于可能發生物料和污染物泄露的地上構筑物采取一般防滲措施,其他區域按建筑要求做地面硬化處理。因此,在全面落實分區防滲措施的情況下,污染物的垂直入滲對土壤環境影響較小。
規劃項目廠址區域土壤環境現狀監測結果顯示各項目區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較好,監測結果均滿足相應標準要求。規劃項目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辦法,從大氣沉降、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滲三個影響途徑進行分析,項目廠區建有完善的環保設施及處置措施,能有效防控污染物進入土壤環境,項目在嚴格做好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及地面分區防滲措施的建設,采取必要的檢修、監測、管理措施條件下,工程建設對土壤的影響較小。
5.1.8 電磁環境影響分析
根據類比測試結果,垃圾焚燒發電配套建設的110kV變電站周圍的電場強度和磁感應強度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推薦性限值:即工頻電場強度≤4kV/m(4000V/m),工頻磁感應強度≤0.1mT(100μT),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
6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
6.1 能源承載力
規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采用垃圾作為原料,燃燒后發電,除去企業自用電,就近接入電網。常規情況下不涉能源使用,設置的助燃系統,僅在啟、停爐時以及當爐膛焚燒溫度低于《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7485-2014)表1要求的溫度時使用并保證焚燒爐的運行工況滿足5.3條的要求,助燃燃料通常采用輕質柴油,由于使用時間短,消耗量較小,資源可以承載。
6.2水資源承載力
規劃每年新增用水376萬m3,占2030年用水指標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對較低,對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壓力不大。
6.1.3大氣環境承載力分析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 74號),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總量控制在14.2萬t,NOX排放總量控制在11.1萬t。
2022年規劃新增SO2排放量0.070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總量的0.49%;規劃新增NOX排放量0.22萬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總量的1.98%。
2025年規劃新增SO2排放量0.082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總量的0.58%;規劃新增NOX排放量0.26萬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總量的2.34%,對減排目標的實現將產生一定壓力,但影響很小。
6.1.4 水環境承載力分析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青海省2020年COD排放總量控制在10.33萬t,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在0.99萬t,規劃新增垃圾焚燒項目廢水優先考慮采取措施處理后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附近的污水處理廠處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體。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占青海省2020年總量指標。
7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
7.1 規劃方案的優化調整建議
根據規劃方案協調性分析、規劃布局、規模、發展目標分析、規劃實施的環境影響、資源環境承載力等評價,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如下優化調整建議:
(1) 鼓勵跨區域合作,統籌規劃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建設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服務半徑,建議調整海東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服務區,將西寧東部垃圾納入項目服務區,互助縣納入西寧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服務區。見圖7.1-1~7.1-2。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建設規模及調整后的服務半徑,建議調整西寧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處理規模為4×750t/d,一期建設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設1×750t/d(2023~2025年);海東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處理規模為2×750t/d同時建設(2019~2022年),不分期。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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