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2 13:34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為切實加強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解決土壤環境污染的突出問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計劃和市政府立法計劃,我局認真開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相關工作,編制完成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現將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制訂的必要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較大壓力,亟需建立健全地方土壤環境管理法規體系。隨著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逐漸凸顯,特別是城市發展及土地利用變化導致的風險防控壓力不斷增大,當前土壤環境管理工作還存在不足,包括調查與監測制度不完善,監管能力嚴重不足;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法規、標準存在空缺;部門職責不清,管理系統性不強等。面對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較大壓力,亟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條例》,把解決農產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問題放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突出位置,通過立法建立農用地及建設用地的預防保護、風險管控及治理修復等相關制度,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ǘ┎块T職責分工仍不明確,需盡快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綜合管理體制,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等多個部門,國家相關部門的職能與我市、區相關部門的職能不完全一致,部門間職能有的還存在交叉;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機制目前初步建立,還需進一步完善。因此,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職責,是當前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ㄈ┩寥牢廴痉乐喂ぷ骰A薄弱,缺乏相關法規標準支持,需立法進行規范。土壤環境保護工作起步較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礎還很薄弱。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壤環境問題日益復雜化,目前亟需一套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和工作規程,對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給予規范。同時,現行的國家土壤環境相關標準逐漸暴露出土壤類型和污染物控制項目覆蓋面不全,在實際工作中適用性不足等問題。因此,針對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調查、監測、標準體系的不完善,需進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實際的調查、監測制度和標準體系。
(四)土壤污染防治缺少資金投入保障,需立法明確經濟政策,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屬于系統工程,治理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尤其對于無主的污染地塊,由于其大多數位置偏遠,開發利用價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積極性不高,中央資金的杠桿作用難以有效發揮。污染土壤治理修復的商業模式尚未形成,社會資金難以進入。我市一些企業由于年代久遠,企業改制、產權關系、債權債務、工農關系等歷史問題十分復雜,高昂的搬遷及土壤治理費用難以妥善解決。因此,需要通過立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經濟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加大各級政府財政支撐,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二、《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設總則;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五十五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鞔_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以及基本原則等原則性條款。明確了市、區、鄉鎮各級政府責任及有關部門職責,并提出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二)規定了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等重要制度。規定市政府要批準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各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納入區環境保護規劃,農業規劃中還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根據我市實際,明確了開展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詳查的重點,并增加公共用地調查,加強對城市公共用地土壤環境狀況的關注。同時提出依托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建立數據共享的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ㄈ┮幎送寥牢廴绢A防的重要內容。對現行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已有的規定進行了銜接和補充。主要從加強空間布局管控、嚴格保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實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制度以及生產活動、搬遷拆除活動、農業活動、生活垃圾和污泥處置活動、其他特殊經營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等方面,對預防土壤污染作出了具體規定。
?。ㄋ模┮幎宿r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修復的主要制度和具體要求。在一般規定中,明確了土壤污染責任人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從業單位監管要求。在農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一節中提出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與風險評估,并強化擬開墾耕地的調查和分類。在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一節中,細化建設用地調查的啟動條件,明確了關停搬遷需開展土壤調查的重點行業,提出建立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將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供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中,并對修復過程中的污染防范、后期管理,以及各類技術報告的專家評審、信息上傳等作出具體規定。
(五)規定了信息公開與信用體系、資金投入、應急保障等相關制度。提出市、區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明確建立市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并強化政府向污染責任人追償的義務。
此外,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規定了向農用地排污、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相應義務、違反農業投入品使用規定、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未履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等幾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特別對造成土壤污染擴散、引發嚴重農產品安全風險或人群健康風險的,加嚴了處罰。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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