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2 13:34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八條【合理布局】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合理規劃產業布局。
第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各類涉及土地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住宅、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建設項目,在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調查、分析接壤地塊對項目的環境影響。
第二十條【嚴格保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等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處置、儲存、排放對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情況,制定并更新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第二十二條【生產活動土壤污染預防】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一)在生產、廢棄物利用以及有毒有害物質處理中,優先采用清潔的工藝和技術,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產生和排放;
(二)配套建設污染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轉,防止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粉塵等對土壤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處置化學物品、危險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防滲、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遺撒、揚散等措施;
(四)定期巡查生產及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的運行、防滲情況,及時發現并處理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做好非正常運行情況的處理。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還應當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每年至少一次開展用地土壤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搬遷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預防】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活動,應當事先制定包括殘留污染物清理、安全處置、應急措施在內的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區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搬遷、拆除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農業活動土壤污染預防】農業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的生產、銷售、回收、處置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和標準。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所列農業投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處置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和污泥處置活動中土壤污染預防】城鄉生活垃圾處置場所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完善防滲措施,建設滲濾液處理處置設施,并保障其穩定運行,防止對周邊土壤造成污染。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配套建設污泥處置設施,并保障其穩定運行,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集與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泥集中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評估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污泥集中處置設施對周邊土壤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特殊行業活動中土壤污染預防】經營加油站、輸油管、儲油罐等石油貯存、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車船修理、保養、清洗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從事化學品貯存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油品、溶劑等化學品貯存和運輸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防止污染土壤。
商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所列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土壤污染責任人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應當承擔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
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二十九條【從業單位監管】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其出具的各類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的監管,將其執業情況記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二節 農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三十條【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本市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分類管理制度,以耕地為重點,實施分類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清單,數據上傳至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平臺。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相關建設項目,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拆除。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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