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2 13:34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利用及風險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農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與風險評估】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用地地塊,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ㄒ唬┊a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
(二)曾作為工礦用地的;
?。ㄈ┯糜诨蛟糜诠腆w廢物堆放、填埋的;
?。ㄋ模┰洶l生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ㄎ澹┰谕寥牢廴緺顩r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中,發現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
對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擬開墾耕地調查和分類】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向所在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三條【農用地風險管控及修復】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修復方案,并報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協助實施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及修復。
實施農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活動不得對被修復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節 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三十四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ㄒ唬┯猛緮M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二)用途擬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
?。ㄈ┯猩饘僖睙?、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危廢處置場、工業集聚區關停、搬遷的;
(四)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中,發現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結論,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嚴格污染地塊用地準入】區人民政府在申報新增建設用地時,對列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土地進行治理修復,達到修復目標方可申報用地。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涉及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購等工作時,應當查詢相關地塊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是否符合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對于不符合的,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第三十七條【城鄉規劃管理】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污染地塊風險評估結果,對污染地塊的土地用途提出原則要求。區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污染地塊風險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污染地塊的土地用途。
第三十八條【修復過程中的污染防范】實施土壤污染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按有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涉及異地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轉運前應當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實施期間,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環境監理機構開展環境監理。轉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修復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
工程實施期間,修復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向社會公開。工程現場應當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九條【效果評估和后期管理】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效果評估報告。對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移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且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要求開展跟蹤監測等后期管理,并定期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專家評審制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編制應當遵循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指南和要求。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組織專家評審。
第四十一條【信息上傳與備案】建設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傳至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十二條【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地塊調查及管控】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市或區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市或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信息公開與信用體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土壤污染狀況和防治信息,并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及處罰結果記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資金投入機制】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進入土壤污染防治領域,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的信貸投放,推行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五條【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市人民政府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并優先用于公益性質開發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市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監督管理。
編輯:劉影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