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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9-28 10:06
來源:廣東人大網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風險管控方案和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
(三)治理修復方案和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對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對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報告、監測數據、調查報告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由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經費保障,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對轄區內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十六條 責任主體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破壞或者阻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監測,需要到調查地塊取樣時,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禁止損毀、移動、侵占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設施設備、標志、標識。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納入有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土壤污染應急管理和處置救援能力建設,提高突發土壤污染事件應急能力。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突發土壤污染事件風險評估、完善防控措施、排查健康和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加強土壤污染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建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土壤污染突發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職責權限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依法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的;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的;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的;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辦理規劃調整和用地手續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農業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國家和地方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的;
(二)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的;
(三)隨意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過期報廢農藥、不可降解的農用薄膜的。
第五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土壤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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