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05 17:20
來源:廊坊市環保局
六、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源頭防控新增污染
(二十二)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
在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強化土壤環境調查,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明確防范土壤污染具體措施,納入環保“三同時”管理。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控涉重金屬行業新增產能,對排放重點重金屬的新增產能和淘汰產能實行“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對涉重金屬行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實行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對區域重金屬排放量繼續上升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涉重金屬相關行業落后產能和產能過剩行業提供土地。(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工信局等參與)
(二十三)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1、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
未利用地的開發應符合土地整治規劃,經科學論證與評估,依法批準后方可進行。要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為前提,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開發。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達不到相關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擬開發為建設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納入本區域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范圍,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2、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加大對向內陸灘涂、鹽堿地、沼澤地、裸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強對三河市礦山、霸州市、文安縣、永清縣、固安縣、安次區、廣陽區石油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責令有關企業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對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離、阻斷、清理、修復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圍擴大,逐步減緩污染程度;暫時難以修復治理的,應明確監管的責任主體,禁止農業生產、商業開發等活動。(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二十四)強化國土空間布局管控
結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和重點行業特點,合理確定重點工業企業布局。實行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加強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推進重點行業統一規劃、集聚發展,推動重點行業企業實現園區化、專業化管理。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高污染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遷或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工業項目布局選址應符合環境準入要求,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行業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嚴格管理畜禽養殖禁養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工信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等參與)
七、推進治理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五)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建設局等參與)
(二十六)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
以解決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根據土壤污染狀況組織制定《廊坊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的目標指標、重點任務、重點工程項目、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按照省統一要求進度完成,并報河北省環保部門備案。加強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建設,定期更新入庫項目信息,將具備條件的項目優先申報納入河北省項目庫。(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七)有序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
1、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
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以受污染耕地為重點,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按照“風險可接受、技術可操作、經濟可承受”的原則,探索建立適合本地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按照省統一要求,根據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需要,分年度組織實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目標。(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2、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
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組織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等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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