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5 09:43
來源:河南省新鄉市政府
5.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縣(市、區)要定期向市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市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縣(市)、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國家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農牧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七)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試
1.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根據《河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劃》,我市被列為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清潔生產、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報省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水利和畜牧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視情況利用土壤污染防治等資金給予支持。〔市環保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農牧局、國土資源局分別牽頭,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局、林業局、水利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2017年年底前,啟動牧野區、鳳泉區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并將其作為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模式。〔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農牧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牧野區、鳳泉區政府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府主導作用,夯實各方責任
1.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市、縣兩級政府(管委會)是本工作方案實施主體,各縣(市、區)、平原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要制定并公布本轄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并報市環保局備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環保局要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水利局、城市管理局、農牧局、林業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加強環境監管隊伍建設,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建立完善基層土壤環境管理體制,落實各級政府土壤環境保護屬地責任,所有縣(市、區)、管委會均配備土壤環境管理專職人員。〔市環保局牽頭,市編辦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2.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調聯動。進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門聯合監管與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土壤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牧部門負責對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市耕地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林地、濕地保護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等行業準入管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預防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科技、財政、水利、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負責〕
建立工作統籌、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任務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參與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牽頭部門,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關部門負責〕
3.落實企業責任。重點監管企業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對固定污染源企業要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和約束企業主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把存在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違法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因生產、經營活動或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土壤污染的企業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4.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同時分年度對各縣(市)、區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結果向市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政府目標辦等參與。〕
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評估考核結果經審定后,作為當地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對當地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政府目標辦、市財政局、審計局等參與。〕
5.嚴格責任追究。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該縣(市)、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對在評估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等。對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土壤污染問題的,按照黨政同責的有關要求,相關負責人需要承擔責任的,要依紀予以處理。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紀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審計局等參與。〕
(二)提升監管能力
1.加強能力建設。改善基層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設備、調查取證執法裝備,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境應急基本需求。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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