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有序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除相關部門認可外的食用農產品;
(三)依法有序制定實施調整種植結構、輪作休耕和退耕還林;
(四)開展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受到污染的農產品進行分類定向處置。
第三十二條【農用地污染地塊修復】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土壤污染地塊,需要采取修復措施的,應由污染責任主體負責修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修復。修復活動應優先采取以農藝措施為主的單項或綜合修復技術,阻斷或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實施修復活動不得對被修復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二節 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強制調查】下列情形之一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開展土壤環境強制調查,并認定污染責任主體:
(一)用于或曾用于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用于或曾用于生產、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三)用于或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點行業企業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的;
(五)污染地塊周邊或居住人群投訴集中,反映強烈,人群身體健康出現明顯異常的;
(六)曾經發生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七)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強制調查結果證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污染責任主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編寫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并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和風險評估結果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及時更新,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并根據污染等級和危害程度,確定優先修復名單。
錄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修復完成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將其作為與人類健康密切相關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
第三十五條【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風險管控的建設地塊,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污染責任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