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9 17:08
來源:中國人大網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土壤污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海域底土和無居民海島的土壤污染防治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的規定。
第三條 防治土壤污染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以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作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工作業績的內容,并作為任職、獎懲的依據。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應當對可能污染土壤的行為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土壤的污染,并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土地使用權人有保護土壤的義務,應當對可能污染土壤的行為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土壤的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享有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推廣應用,促進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進步,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
國家支持企業進行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和產品研發。
國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科學普及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國家扶持專業化土壤污染防治活動。從事土壤污染調查、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和修復效果評估、環境監理等活動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專業能力和條件,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合同,依據委托合同對相關結論或者活動結果負責。
第二章 標準、調查、監測和規劃
第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人體健康風險、生態系統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并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組織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的國家標準,并對其進行定期評估和適時修改。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遵循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支持對土壤環境背景值和環境基準的研究。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范,每十年組織一次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擇期開展部分地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規范,會同國務院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水利、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站(點)的設置。
第十三條 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范、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規范,應當組織專家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前款規定的標準和規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與數據共享機制。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衛生計生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和公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信息和公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主要食用農產品產區的重大土壤環境信息,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部門。
第十五條 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第十六條 國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應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結果,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七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采取預防措施。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含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可能影響公眾健康、造成生態環境危害的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并適時更新。
前款規定的名錄,應當作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的依據。
第十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和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過程對環境影響的狀況,確定并發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和相應的管理辦法。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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