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九條【土壤環境信息公開】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公開與發布制度,依照有關規定編制本部門的土壤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土壤環境信息公開指南應明確政府土壤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形式、內容、申請程序和監督方式等事項。
列入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名錄的企業應依據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社會公眾參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土壤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土壤環境防治的權利,有權對污染和破壞土壤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及時調查處理,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社會公眾有權對土壤環境保護的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土壤環境保護有關標準的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污染場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污染修復方案等與公眾土壤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全文公開,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健康、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以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事故調查方面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機構應對提起土壤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污染土壤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進行民事起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怠于行使職權,應該督促其糾正,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糾正。檢查機關經依法督促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土壤防治監督管理全的部門仍不予糾正,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信用體系的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將企事業單位遵守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土壤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情況記入環境保護誠信檔案,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土壤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并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土壤環境調查、土壤環境監測、風險評估、修復和修復效果評估、環境監理活動的專業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相關專業機構的誠信檔案,并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從事前款活動的專業機構和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納入信用系統,建立社會誠信檔案評價制度。社會誠信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企事業單位和專業機構財政支持、政府采購、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上市融資、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大氣、水、土壤污染協同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監管工作,督促相關企業改進治理工藝和技術,截斷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