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09 17:02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31.啟動綜合防治示范區建設。2017年底前,在大渡口、沙坪壩、渝北、巴南、合川、綦江、大足、潼南、榮昌、秀山等區縣(自治縣)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示范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示范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編制示范區建設方案,按程序報送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備案。在渝北、巴南、江津、璧山、綦江、秀山等區縣(自治縣)開展礦山、石料開采廢棄地塊的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恢復。(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林業局參與)
32.推動土壤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完善重慶市污染地塊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名錄制度,進一步規范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積極推動土壤治理修復產業發展,重點培育1至2家具有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綜合實力的龍頭企業。2020年底前,完成市土壤污染綜合修復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參與)
(十)實施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33.明確政府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主體,要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本級政府各部門的任務分工,明確各部門責任,確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進。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于2016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政府督查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34.落實企業責任。重點行業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在渝企業要帶頭落實。對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應承擔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和損害賠償等方面所需資金,企業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范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行業企業自律機制,構建從業單位信用體系,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和人員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參與)
35.嚴格評估考核。2016年底前,市政府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區縣(自治縣)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參與)
市環保局負責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縣(自治縣),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區縣(自治縣)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保督察,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區縣(自治縣),要約談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保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檢察院參與)
五、保障措施
(一)提升監管能力。
36.加強能力建設。2016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應明確土壤環境管理部門與工作職責。改善基層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設備、調查取證執法裝備,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境應急基本需求。2017年底前,環境監管機構要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檢測儀器和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參與)
37.組織開展培訓。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以及農業技術服務等專業技術培訓。環保及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在糧油、蔬菜和水果生產重點區縣(自治縣),農業及有關部門對農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及農民每年開展1次農業知識與技術培訓。(市環保局、市農委、市供銷合作社牽頭)
(二)強化監督執法。
38.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監管8類重點行業企業及糧油、蔬菜主產區。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大環境監管監測,落實《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提升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推進監測與監管協調聯動;嚴格落實重金屬企業監督性監測頻次,加大對重金屬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安監局參與)
39.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環保、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重點打擊非法排放、傾倒、填埋含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廢渣。對造成土壤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安監局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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