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06-01 10:27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王強
但是,PPP并不是作為一本包羅萬象的萬寶全書才得以成功和推廣的,而是因為交易主體確定、交易邊界簡單、交易規則明確。我們總不能把一千多年前的樂山大佛作為一個PPP項目吧,否則倒成了中國第五大發明了。中國之前的BOT模式走到一個死胡同,也是因為交易主體復雜、交易邊界模糊、交易規則混亂造成的。財政部目前所做的就是對PPP做一個“三定”,定主體、定邊界、定規則。然而,將PPP概念泛化,是一個世界范圍內的傳染病,連世界銀行也無法抵制。但世界銀行很清楚特許經營與PPP不是一回事。
4、特許經營與PPP不是一回事,國際上已形成公論。
世界銀行在2008年公開發表的題為《吸引投資者進入非洲PPP市場》的報告中寫道:“原則上PPP(世界銀行也受PPP泛化影響,否則無法與非洲同志有共同語言)有兩種主要形式:特許經營式的PPP和基于獲得服務的PPP(concession and availability-based PPPs)。”(特許經營我愿意稱之為政府監管型特許經營,而基于獲得服務的PPP,我稱之為政府采購型PPP)。但是,即便如此,世界銀行還是堅持寫道,“特許經營是政府授予社會資本設計、建設、融資和運營由政府擁有的基礎設施權利,特許經營和合同一般有一個固定期限,一般為25至30年,之后運營責任已交給政府。社會資本通過向全社會使用者收費來回收成本并獲得利潤。一個關鍵的特征是社會資本承擔使用需求的風險。”,世行繼續寫道,“專營(Franchise)是特許經營的一種,一般用于小型的,存量的基礎設施項目,往往由社會資本繳納一筆錢取得專營權,然后在一個固定的特許經營期內對原有設施進行運營維護并承擔改造義務。”對于服務獲得型PPP,世行認為,“服務獲得型PPP與特許經營相似,也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融資、建設或重修、運營和維護基礎設施的任務,但是與之不同的是是政府(而不是使用者,“as opposed to the user”)向社會資本進行支付,并且支付的程度根據公共服務(而不是資產,“not an asset”)獲得的情況。
無獨有偶,被我們大多數PPP從業者奉為圭臬的耶斯考比所著的《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合作模式:政策與融資原則》一書中,將特許經營(concession)作為“使用者付費模式”,私營部門一方(特許權受讓人,Concessionaire) 被允許向公眾收取使用設施的服務費—例如,為使用橋梁、隧道或公路支付通行費。通行費用于補償特許權受讓人修建和運營設施的成本,而設施一般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結束時都要收歸于公共部門控制之下。”,“ 而在PPP項目中,公共部門主管部門規定它對產品的要求,即明確規定設施將要提供哪些公共服務,而不負責具體安排應該如何提供這些服務。….在PPP合同存續期間,項目公司依據雙方商定的方式收取報酬(“服務費”)以收回融資的成本并向投資人給予回報。” 所以,雖然受到PPP泛化病的影響,特許經營與PPP在實質上不是一回事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公論。更為重要的是,兩者在本質上也是不同的。關于PPP中的第三個P,Partnership(伙伴關系),耶斯考比認為,“基本上是一種政治口號”。
作者簡介
王強先生目前供職于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經濟與管理專業(主修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和PPP/PFI)學習并獲理學碩士學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牽頭開展了《基礎設施投資新趨勢-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獲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獎,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辦譽為“上海市特許經營立法的理論基礎”。2006-2007年參與了《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關部門系統性地提出建議并大部分得到采納與吸收。作為上海城投項目小組成員,參與了數個上海市重要的PPP項目的重組和政策制定工作。2007年,發表經濟監管體制研究,對完善中國的水業監管有較大借鑒價值。2009年,牽頭上海城投投資的BOT項目上海長江隧橋的通行費征收方案的研究,成果得到上海市政府批準并實施至今。他先后又參與了上海市市級層面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和PPP領域絕大多數的研究工作,如《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實施戰略研究》,該項研究與2012年被國家發改委授予優秀研究成果獎。2013年王強與他人合作翻譯出版了世界銀行報告《城市水務事業的公私合作: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述評》。2015年4月中標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咨詢重點課題《上海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深化研究》。
編輯: 陳丹丹
E20特約評論員 目前供職于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經濟與管理專業(主修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和PPP/PFI)學習并獲理學碩士學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牽頭開展了《基礎設施投資新趨勢-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獲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獎,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辦譽為“上海市特許經營立法的理論基礎”。2006-2007年參與了《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關部門系統性地提出建議并大部分得到采納與吸收。作為上海城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