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02-22 18:53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王強
四、對我國水務立法工作的借鑒
綜上所述,除了《水工業法》具備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固有特征以外,《水工業法》可以給中國各地供排水立法工作帶來的借鑒包括:
(一) 明確各方的責任、職責和履責規范
我國各地供排水條例對政府、企業和其他相關利益各方的業責任和職責便捷的規定比較籠統和模糊,利益相關的機構和部門也沒有明文確定,更加缺少可以直接對照操作的履責規范和路徑。我國各地供排水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可以參考《水工業法》,逐步明確各級政府、相關公共機構、供排水企業和相關企業,各類用戶的責任、職責和履責規范。
(二)對維持供排水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規定
《水工業法》對維持供排水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確定了基本原則,并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細化。這些重大問題和原則是保障行業可持續經營(尤其是經濟和財務方面的可持續)、用戶利益的保護、(供排水企業)權力與責任相稱、公共資源和設施的保護(尤其是破壞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壞公共設施的懲罰)、信息公開與管理、其他各方利益的兼顧,等等都值得我國各地供排水立法工作的借鑒。
相比之下,我國現行供排水法律或條例均沒有將保持行業可持續經營放在重要位置,造成影響和妨礙行業持續經營發展的政策、指令經常會被發布和實施,行業的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護。對于用戶利益保護,我國現行供排水法律并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來切實保護用戶的重大的長遠的利益, 而英國設置用戶服務保護委員會的做法值得借鑒。
在權責相稱方面,我國現行供排水法律很少規定供排水企業在履責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權力,供排水法律在實施業務時會處于被動和不利的地位,如對欠費、故意不付費的追繳、對計量儀表的檢查,對不經同意擅自移動和破環公共設施的處罰等都沒有實質性的權利。按照《水工業法》的規定,經過授權的供排水承擔者具有公共法定機構的特征,被賦予一定的行政執法權力,這對維護行業可持續經營和社會公平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值得我國供排水立法部門借鑒。
在公共資源和設施的保護方面,我國現行供排水法律雖有涉及但規定也很粗淺,也難以操作,執行力度也不夠。按照《水工業法》的規定,如果水質污染后供水企業向用戶提供了“不適合人類飲用的水”,供水企業即定為犯罪。供水企業作為承擔者是水務染的重要責任主體。在公共設施保護方面,《水工業法》涉及的范圍不僅包括地下管網,也包括用戶水表不得篡改,否則也可定罪。總之,雖然是私有化或市場化,但是供排水承擔的利益不僅僅是企業的利益,也是廣大用戶的公共利益,這是《水工業法》體現的立法思想,值得我們借鑒。
信息公開與管理是我國供排水立法的一個新課題。信息不對稱在各利益相關方之間普遍存在,直接造成用戶對水價調整等重要政策的不信任,影響行業正常經營和發展。我國已經開始實施成本公開,在此基礎上還要實施更加全面的信息公開和管理,這在新一輪的供排水立法上要加以界定。
(三) 各重大事項和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規則
按照我國的立法傳統,供排水的重大事項和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規則會在實施細則和部門規章里加以明確。《水工業法》給于我們的啟示是這些行業內的操作流程和規則不僅要進一步細化、并且還要公開,讓各種利益相關者均能查驗,作為決策判斷的依據。另外,各利益相關部門制定的涉水的法律、流程和規則不能與供排水法律產生沖突,供排水法律或條例應該是一部上位法,各利益部門、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執行。這也是《水工業法》傳遞的全社會共同治理的規則。
五、對當前推進公共服務領域特許經營的立法思考
當前,國家發改委正在主持我國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立法工作。在公共服務領域推行特許經營,其目的是引入民間資本,并借助市場機制的效率優勢,改造公共服務體系;但同時也帶來政府和公眾對服務質量的擔憂,提出加強服務監管的新課題。英國水務民營化的改革對我國特許經營立法也可提供重要的借鑒。借鑒如下:
1、英國的水務私有化改革是以私有化為名,而行PPP之實。私有化的路徑是將供排水資產的證券化,引入民間資本成為水務證券的所有人,而不是水務設施與服務的私有化。在私有化改革完成以后,水務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股東不參與經營,職業經理按照法律和行業的規范經營管理。
2、水務公司的經營權是嚴格受限的,業務范圍僅限于水務服務,日常經營行為受到非常嚴格的規范。這也是《水工業法》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3、水務私有化改革以后,水務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是受限制的同時也受到特別保護。與一般法人財產不同,水務公司資產不得隨意處置其資產與設施,同時法律對水務公共設施提供的額外的特別保護。既限制又保護的目的一是控制民間資本進入水務公共服務領域的非市場/非經營風險,二是保證公共服務的價值取向不會偏離。
所以,綜上所述,借鑒英國水務私有化改革和英國《水工業法》立法思想,我國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立法也要建議做到1、明確各利益相關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并要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并加以保護;2、開放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社會民間資本的引入,但是嚴格控制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服務的進入門檻,通過立法做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強化對基礎設施運營服務的監管,使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服務的更加專業與規范。
文章詞匯注釋:
[1] 蘭州是在2007年通過競爭方式高溢價引入法國威立雅水務,成立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并隨后在2010年大幅調高水價。
[2] 《水工業法》里最多的就是“duty”(責任)一詞。
[3] 按照英美法系的責任角色擬人化的立法傳統,各部門負責人代表部門承擔責任。
[4] 英國國務大臣制定水質標準的責任在《水法》中明確
編輯: 李曉佳
E20特約評論員 目前供職于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經濟與管理專業(主修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和PPP/PFI)學習并獲理學碩士學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牽頭開展了《基礎設施投資新趨勢-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獲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獎,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辦譽為“上海市特許經營立法的理論基礎”。2006-2007年參與了《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關部門系統性地提出建議并大部分得到采納與吸收。作為上海城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