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9 08:58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加快健全收運和回收利用體系
(七)科學配置分類投放設施。各地要綜合考慮轄區自然條件、氣候特征、經濟水平、生活習慣、垃圾成分及特點等因素,科學構建與末端處理能力相適應的縣級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方式,并相應配備生活垃圾投放設施,避免出現“先分后混”。鼓勵農村地區推行符合農村特點和生活習慣、簡便易行的分類方式,廚余垃圾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因地制宜健全收運體系。縣級地區要根據轄區地域特點、經濟運輸半徑、垃圾收運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設收集點、收集站、中轉壓縮站等設施,配備收運車輛及設備,健全收集運輸網絡。到2025年底,東部地區實現縣級地區收運體系全覆蓋,中部地區基本實現縣級地區收運體系全覆蓋,西部和東北地區有條件的縣級地區實現收運體系全覆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負責指導)
(九)健全資源回收利用體系。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地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后可回收物數量、種類等情況,統籌規劃建設可回收物集散場地和再生資源回收分揀中心,推動建設一批技術水平高、示范性強的資源化利用項目。推動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與農村環衛清運網絡的“兩網融合”,加強廢舊農膜、農藥肥料包裝等塑料廢棄物回收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供銷合作總社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分類施策加快提升焚燒處理設施能力
(十)充分發揮存量焚燒處理設施能力。各地要根據現有焚燒處理設施能力、負荷率等因素,在保障運行經濟性的前提下,進一步健全與焚燒處理能力相匹配的收運系統,盡可能擴大設施覆蓋范圍,確保現有設施處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現有焚燒處理設施年負荷率低于70%的縣級地區,原則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快推進規模化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東部等人口密集縣級地區,生活垃圾日清運量達到建設規模化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條件的,要加快發展以焚燒為主的垃圾處理方式,適度超前建設與生活垃圾清運量增長相適應的焚燒處理設施。鼓勵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理,建設城鄉一體規模化焚燒處理設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有序推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共建共享。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人口密度較低、生活垃圾產生量較少、不具備單獨建設規模化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條件的縣級地區,可通過與鄰近縣級地區以跨區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設焚燒處理設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共建共享要求,協調推動相關項目落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合理規范建設高標準填埋處理設施。西藏、青海、新疆、內蒙古、甘肅等人口密度低、轉運距離長、焚燒處理經濟性不足的縣級地區,且暫不具備與鄰近地區共建焚燒設施條件的,可繼續使用現有無害化填埋場,或嚴格論證選址、合理規劃建設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填埋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積極開展小型焚燒試點
(十四)推動技術研發攻關。針對小型生活垃圾焚燒裝備存在的煙氣處理不達標、運行不穩定等技術瓶頸,形成亟需研發攻關的小型焚燒技術裝備清單,組織國內骨干企業和科研院所通過“揭榜掛帥”等方式開展研發攻關,重點突破適用于不同區域、不同類型垃圾焚燒需求的100噸級、200噸級小型垃圾焚燒裝備,降低建設運維成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選擇適宜地區開展試點。以中西部和東北地區、邊境地區為重點,選取人口密度較低、垃圾產生量較少的部分縣級地區積極開展小型焚燒試點,重點圍繞技術裝備、熱用途、運營管理模式、相關標準等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對試點地區的小型焚燒設施,各地可在試點期間根據實際確定適用的技術參數和標準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健全標準體系。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污染排放特征,提出適用可行的廢氣、廢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燒處理項目建設標準、環保標準以及相關配套技術規范。(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設施建設運行監管
(十七)提升既有設施運行水平。積極推動存量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提標改造,持續提升設施運行管理水平,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逐步推動將生活垃圾收集站、轉運站以及焚燒廠內垃圾運輸、卸料、貯存等設施進行密閉式改造。加強存量填埋設施規范化運行,補齊滲濾液、填埋氣等處置設施短板;規范有序開展到期填埋設施封場治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加強新上項目建設管理。各地要加強新上生活垃圾焚燒項目質量管理,項目建設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及工作程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強化設施運行監管。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排放監管體系,提升全流程監管水平,強化污染物排放監管和日常監管,加強對焚燒飛灰處置、填埋設施滲濾液處理的達標監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探索提升設施可持續運營能力
(二十)科學開展固廢綜合協同處置。推廣園區化建設模式,在具備條件的縣級地區建設靜脈產業基地,鼓勵開展轄區內生活垃圾與農林廢棄物、污泥等固體廢物協同處置,實現處理能力共用共享,提升項目經濟性。對沒有焚燒處理能力的縣級地區,可在確保穩定處理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