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0 13:33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五十條【修復不達標或暫不修復地塊管控】 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和出讓、轉讓手續。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修復條件的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資金保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資金保障,建立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與保障機制。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人才和科技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和專業人員培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鼓勵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與本土化發展,解決地方性、區域性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問題,并加強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提高土壤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十三條【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行政強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一)違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向土壤排放污染物;
(三)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產、停排、限產等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污染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聯動執法】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建立聯動執法和案件移交機制,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執法力度和效率,及時查處污染土壤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約談】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七條【掛牌督辦】 對重大土壤環境違法案件、突出土壤環境問題查處不力和社會反映強烈的,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實施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發生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十九條【信用體系建設】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舉報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土壤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登記、核實并處理。對實名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律責任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違反農業投入品使用規定和固體廢物用作肥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將城鎮生活垃圾、重金屬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和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不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
(二)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所有者和運營者未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
(三)從事車船修理、保養、清洗和化學品貯存、運輸、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劑等化學品揮發、遺撒、泄漏。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