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0 13:33
來源:中國固廢網
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應當符合土壤污染防治實際需求,明確土壤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指標要求、污染防控和生態保護措施、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以及資金和技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二條【地方標準】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治區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以及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自治區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自治區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自治區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自治區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第十三條【土壤環境狀況詳查】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以農用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農用地詳查范圍和內容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范圍和內容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完善土壤環境監測體系】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監測網絡基礎上,根據土壤環境管理需求,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等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完善監測體系,加強監測技術人員培訓。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五條【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主體功能區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科學規劃產業布局。
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居民區、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飲用水水源地等公共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重點調查、分析項目所在地以及周邊土壤對項目的環境影響。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依法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電鍍、石油加工、醫藥、制革、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第十八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管要求】 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按照自行監測規范定期開展土壤監測,并將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和監測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四)將監測結果主要內容通過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監督】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預防】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動實施十五日前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備案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拆除。
第二十一條【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單位的土壤污染預防】 從事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鉛蓄電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電鍍等的企業,應當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條【國家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壤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需要,對環境容量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或者特定行業,執行土壤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
第二十三條【采礦企業土壤污染預防】 采礦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選礦工藝和運輸方式,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礦業廢物貯存設施和礦場停止使用后,采礦企業應當采取防滲漏、封場、閉庫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環境。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土壤污染預防】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尾礦庫管理,建立風險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風險管控與治理恢復。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并建立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五條【規范使用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和鼓勵農業生產者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可降解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推廣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的使用量。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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