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0 13:33
來源:中國固廢網
禁止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城鎮生活垃圾、重金屬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和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二十六條【農業固體廢物的回收管理】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依法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等的回收、貯運、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引導、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第二十七條【回收利用活動的土壤污染預防】 從事廢舊電子產品、電池、車船、輪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動的企業、組織和個人,應當采取預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環境的方法,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八條【特殊行業活動中土壤污染預防】 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設施的所有者和運營者應當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從事車船修理、保養、清洗和化學品貯存、運輸、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劑等化學品揮發、遺撒、泄漏污染土壤環境。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防范措施】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實施安全隔離等措施,確保人畜安全。
修復施工期間,應當采取環境保護措施,設立公告牌,公開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時間、修復目標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服務規范】 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并對編制的相關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從事風險管控、修復治理的單位不得同時從事同一項目的風險管控、修復治理效果評估。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對所承擔的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風險管控、修復活動的污染防范】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原則上在原址進行。確需異地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和轉運聯單制度,制定轉運計劃,并在轉運前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處置措施等報所在地和接收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污染土壤接收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污染土壤進行妥善治理,避免二次污染。
轉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修復施工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或者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土壤污染責任人義務】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并承擔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
第二節 農用地
第三十四條【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農用地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類別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和現場檢查等情況,對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組織對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農產品質量情況和相關標準劃分農用地土壤質量類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五條【優先保護類耕地管控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并依法實施嚴格保護。
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關閉拆除。
第三十六條【安全利用類農用地管控措施】 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結合主要作物品種、水資源條件、種植習慣、農產品安全等情況,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藝調控、替代種植;
(二)定期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三)優化調整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斷或者減少相關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技術指導和培訓;
(六)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第三十七條【嚴格管控類農用地管控措施】 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采取下列風險管控措施:
(一)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按照規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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