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0 13:33
來源:中國固廢網
(三)對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四)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采取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濕、輪作休耕等風險管控措施,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條【地下水及水源污染防治】 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水質監測、徑流控制、污染治理等相應措施。
第三十九條【土壤污染責任人的風險管控責任】 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農用地修復】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修復范圍、指標要求、修復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
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四十一條【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非農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制度,建設項目因耕作層已嚴重破壞或者污染嚴重等特殊情形,無法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的,可以按照規定不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第四十二條【農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 農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效果評估報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節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未移出名錄前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下列建設用地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一)用途擬變更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農用地的;
(二)用途擬變更為食品加工儲存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擬變更土地用途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四)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和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評審表明,建設用地地塊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方案】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風險管控方案應當包括管控區域、目標、風險管控措施、監測計劃、應急措施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其中風險管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及時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三)污染物隔離、阻斷等措施;
(四)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
(五)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修復方案及規范】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修復范圍、指標要求、修復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
修復活動期間,實施土壤污染修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設置警示標識、標志、圍墻或者硬質圍擋并保持其完整;
(二)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防范措施;
(三)產生的污染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置,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四十八條【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 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形成效果評估報告,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移出】 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申請。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告知申請人和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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