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2-01 10:05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劉琪整理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簽署第43號主席令,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廢法》完善對工業固體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在內的危險廢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新《固廢法》中有哪些具體變化,會帶來哪些新的發展機遇?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危險廢物管理技術部副主任鄭洋在2020(第十四屆)固廢戰略論壇上做了《危險廢棄物處理處置政策解讀及行業展望》主題分享,對行業關注的新《固廢法》變化以及危廢行業政策做了深入解讀。
鄭洋
鄭洋的演講題目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政策進展與行業展望》,主要介紹2020年《固廢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以及我國危廢環境管理政策的進展。主要從新《固廢法》修訂基本情況、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政策進展、企業主體責任、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要求、罰則幾方面進行介紹。
新《固廢法》修訂基本情況
《固廢法》的修訂情況在之前的演講中已有非常詳細全面的介紹。總結如下:我國的《固廢法》最早于1995年發布,并在2005年做了重大修訂。2020年的修訂是一次特別系統及全面的修訂。本次《固廢法》修訂的變化和亮點主要有以下幾部分。包括鞏固基本原則,特別是強化三化原則等,同時對建筑垃圾等多種固廢做了新的規定。并在法律制度、污染防治手段、懲治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修訂。
下圖是兩版《固廢法》框架的比較,2020年的修訂在框架上有一個較大的系統性變化。新《固廢法》中分門別類地對不同種類的固廢均做了相應規定。
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政策進展
從具體管理制度來看,新《固廢法》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有較大更新。
一是危險廢物定義相關制度。
1. 新增名錄動態調整要求(75條第一款)。我國危廢管理的基礎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制度。《國家危險廢物名錄》1998年頒布,2008年第一次修訂。2016年第二次修訂,做了進一步的細化。第三次修訂時2020年發布,將在2021年1月1號起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變快,能迅速符合實際管理情況。新《固廢法》中明確提出名錄動態修訂的要求,從“十四五”開始,形成每兩到三年小修,每五年大修,即系統的修訂。名錄的動態修訂可更及時的、更準確的、更全面的反映我國涉及到的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危害特性變化的情況,具有更高的時效性反映出實際的管理需求。
2. 新增鑒別單位管理制度(75條第一款)。過去,危廢鑒別主要是以地方為主的工作。在新《固廢法》的要求下,生態環境部正在制定危險廢物鑒別管理規范的要求。
3. 新增分級分類管理要求(75條第二款)。這與中央提出來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的理念和要求是完全契合的。危廢是多種不同種類、不同污染特性的固體廢物的集合,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實際危險特性差異相對較大,很難使用一套統一的標準進行管理。目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已增加豁免管理清單,初步體現了危廢分級分類管理的思想。未來,對于特定的風險較高的危廢需要專門的標準、管理辦法加強監督管理。
二是危險廢物產生源相關制度。
1. 新增管理臺賬要求,采用信息系統申報要求(78條第一款)。
2. 新增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制度(39條、78條第三款),加強對產生于源頭危險廢物和固廢的環境管理。
3. 新增產生單位連帶責任要求(37條)。
三是危險廢物轉移相關制度。
1.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增加電子聯單(82條第一款)。
2. 明確全程管控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制定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82條第三款)。
四是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相關制度。該項修訂對于危廢收集利用處置的市場的影響相對較大。
1. 集中處置設施規劃由國家負責調整為省級負責(76條第一款)。從省一級的層面來編制規劃,能夠更加準確的貼近和反映本地區實際的問題和需求,使危廢處理規劃和市場能夠更好的銜接。
2. 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區域合作(76條第三款)。鼓勵合理合規的危廢轉移處置,該項變化能鼓勵下游利用處置企業和設施擴大產能和規模。
3. 修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名稱,取消“經營”(80條第一款)。
4. 新增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要求(15條)。嚴格的綜合利用標準和規范將是下一步發展的重要方向。
除了主要的領域外,其他相關制度也有所更新。包括污染防治責任險制度(99條)、信息化管理要求(16條、75條、78條、82條等)、有害垃圾管理(50條第二款)、農藥包裝廢棄物(65條第一款)、鉛蓄電池等產品類廢物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66條)、實驗室廢物管理(73條)、醫療廢物管理(90條、91條)。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責任險制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可對企業實行差異化管理。通過信息化管理,可以讓社會、行業以及企業能有效辨識好的企業和差的企業。
新《固廢法》針對其他固廢領域,包括生活垃圾里的有害垃圾、農業固廢中的包裝廢棄、再生資源以及產生自社會源的廢鉛酸電池、非工業源領域包括實驗室產生的危廢、醫療廢物等都提出了相應的新的規定和要求。說明我國對于危廢的關注點從過去的工業領域逐漸擴大到包含非工業領域,關注范圍更全面。
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主體責任部分指出:明確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利用處置單位是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其承擔的責任內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責任、信用記錄、臺賬記錄責任、信息公開責任、設施開放責任、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及產生者連帶責任。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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