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1-25 09:58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江蘇發布《江蘇省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安全處置技術規范 通則(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江蘇省固體廢物監督管理中心、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東南大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員:左武、黃文平、周尤超、崔靈豐、趙澤華、葛仕福、余輝、徐蓓、武倩、方燕、張后虎、董光輝、周彩玲、王逸、丁銀娣、許元順。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安全處置技術規范 通則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安全處置單位入廠分析、貯存、物化處理、綜合利用、焚燒設施、安全填埋和運行管理的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安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導利用處置單位工程建設以及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產廢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安全處置設施參照本文件執行;有特定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安全處置專用標準的,同時執行專用標準。
本文件不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集中焚燒及高溫蒸煮類設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085.1~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5603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30760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T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176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HJ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HJ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204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DB32/3151 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4年第40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55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2
綜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指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主要包括廢有機溶劑回收、廢包裝桶清洗、廢催化劑再生等。
3.3
安全處置 secure disposal
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主要包括焚燒、安全填埋等措施。
3.4
物化處理 physicochemical treatment
指通過物理化學方法減少或消除危險廢物的危險屬性,或改變危險廢物形態的過程,主要包括中和、絮凝沉淀、氧化/還原、蒸發結晶等措施。
3.5
焚燒 incineration
危險廢物在高溫條件下發生燃燒等反應,實現無害化和減量化的過程。
3.6
焚燒設施 incineration facilities
以焚燒方式處置危險廢物,達到減少數量、縮小體積、消除其危險特性目的的裝置,包括進料裝置、焚燒爐、煙氣凈化裝置和控制系統等。
3.7
綜合利用產物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ducts
指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可用作原材料或者替代燃料的產物。
3.8
危險廢物填埋場 hazardous waste landfill
處置危險廢物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筑物組成,主要包括接收與貯存設施、分析與鑒別系統、預處理設施、填埋處置設施(其中包括: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封場覆蓋系統、滲濾液和廢水處理系統、環境監測系統、應急設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設施。本文件所指的填埋場均指危險廢物填埋場。
3.9
柔性填埋場 flexible landfill
采用雙人工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的填埋處置設施。
3.10
剛性填埋場 concrete landfill
采用鋼筋混凝土作為防滲阻隔結構的填埋處置設施。
4 總體要求
4.1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過程應采用二次污染少、環境風險低、自動化程度高的技術及裝備。
4.2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各環節應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避免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妥善處置產生的廢物并做好數據記錄與存檔。
4.3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過程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與排污許可要求。
4.4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應確保其產物使用過程中風險可控,不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5 入廠分析要求
5.1 應結合擬接收危險廢物的特性(包含易爆、自反應、遇水反應等危險性)及采用的利用處置工藝確定危險廢物入廠接收、拒絕標準。
5.2 入廠危險廢物的包裝及運輸應執行HJ 2025的相關要求,危險廢物入廠及利用處置過程采樣應符合HJ/T 20的有關規定。
5.3 應設置化驗室,并根據制定的危險廢物入廠接收、拒絕標準及經營規模、進料條件等因素配置相應化驗人員和檢測能力:
a) 集中焚燒設施至少應配備Cr、Zn、Hg、Cu、Pb、Ni、Cd、As 等重金屬及S、Cl、F、pH、氰化物、閃點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b) 安全填埋設施至少應配備Hg、Pb、Cd、Cr、Cu、Zn、Be、Ba、Ni、As 等重金屬及無機氟化物、pH、氰化物、有機質含量、水溶性鹽總量等項目的檢測能力。
5.4 應根據危險廢物來源、產生工段及特性,合理制定檢測方案,明確檢測因子、方法及頻次,并按照“一廠一檔”方式建立危險廢物特性數據庫,數據保存10年以上。
6 貯存要求
6.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按照擬接收危險廢物火災危險性類別及GB 18597的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合理設置危險廢物及次生危廢的貯存面積,長期貯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6.2 涉反應性、自燃性等高危險性廢物應盡量縮短貯存周期,貯存過程若出現發熱、脹桶等異常現象應立即妥善處置。
6.3 倉管人員應加強對高危險性廢物包裝完整性、表面溫度等狀況進行巡查,巡查次數不少于每班兩次,巡查記錄保存10年以上。
6.4 貯存無揮發性氣體產生的危險廢物,且該貯存設施外部無組織氣體濃度滿足GB 14554、GB 37822的相關要求時,可不設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
7 物化處理要求
7.1 待處理的腐蝕性危險廢物貯存應滿足GB 15603、GB 18597的相關要求,處理過程中氧化劑、還原劑的使用及貯存應滿足HJ 1091的相關要求。
7.2 中和工藝裝置和管路應根據物料和反應條件選擇防腐蝕、耐溫、抗壓材料,并安裝液位和pH值在線監控系統。
7.3 絮凝沉淀工藝裝置應設置pH值自動控制儀、濁度儀,與加藥計量泵耦合并定期校準,原則上不得人工投料。
7.4 氧化、還原工藝裝置應根據待處理危險廢物特點設定針對性的粒度、固液比、pH值、反應時間、氧化還原電位等工藝參數,并進行有效控制。
8 綜合利用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應符合GB 34330和HJ 1091等標準的相關要求,保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全過程的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有特定種類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專用標準的,還應同時執行專用標準。
8.1.2 企業綜合利用工藝技術方案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生產及輔助車間的設計應滿足企業綜合利用工藝技術要求。
8.2 綜合利用產物技術要求
8.2.1 企業應建立綜合利用產物的生產臺賬記錄制度,內容包括綜合利用產物生產時間、名稱、數量、流向及用途等,并進行月度和年度匯總工作。
8.2.2 綜合利用產物作為產品的,應符合GB 34330中要求的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與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
8.2.3 綜合利用產物應根據其不同用途,采取相應分級管控措施:
a) 綜合利用產物用于制備磚瓦、輕骨料、集料、玻璃等建材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應執行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參照GB 30760的要求執行;
b) 綜合利用產物宜采用“點對點”的方式直接銷售給使用其作為替代原輔料進行工業生產或污染治理的企業;
c) 在不滿足上述兩種情形時,應按HJ 1091的相關要求,根據綜合利用產物的用途,確定環境保護目標,開展環境風險定性、定量評價,識別其特征污染物或有害成分并判斷其環境風險影響;
d) 綜合利用產物不宜用于與人體直接接觸產品的替代原輔料,或流向飲用水、食品、藥品及養殖行業等相關供應鏈。
8.2.4 企業應按照HJ 1091中8.1節規定的監測要求及頻次,定期對綜合利用產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物質進行采樣監測。
8.2.5 綜合利用產物進入市場流通前,應標有符合附錄A的綜合利用標志,使用說明書上應注明生產廠家名稱、來源危險廢物類別、主要組分及特征污染因子等信息。
8.2.6 企業應在其官方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查閱的媒體上,按季度及時公開其綜合利用產物相關信息,包括原輔材料中所利用的危險廢物特性、執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及產品流向等。
9 焚燒設施要求
9.1 進料要求
9.1.1 應根據入廠檢測數據,對擬配伍的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進行相容性試驗,對固態危險廢物進行配伍安全評估,確保危險廢物配伍、進料等環節的安全性。
9.1.2 應根據入廠檢測數據、相容性試驗或安全評估結果進行擬入爐危險廢物配伍,以使其熱值、主要有機有害組分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屬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燒設施的設計要求,配伍信息應保存10年以上。
9.1.3 焚燒車間料坑、料倉等配伍、集中暫存及進料區域應安裝溫度紅外監測、自動火焰探測及自動滅火系統。
9.2 運行要求
9.2.1 爐渣熱灼減率檢測頻率不應小于每班一次,并由專職分析人員取樣、分析。
9.2.2 爐渣、飛灰鼓勵采用高溫熔融、水泥窯協同處置等非填埋處置手段處置。
9.2.3 應設置獨立于分散控制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并保存及上報緊急停車時運行參數及污染物排放數據。
9.3 二噁英控制要求
9.3.1 焚燒系統的二次燃燒室、急冷裝置煙氣溫度及停留時間等二噁英控制措施應滿足GB 18484及HJ/T 176要求,并配備相關煙氣溫度及停留時間等工況自動監測系統。
9.3.2 煙氣凈化噴入的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劑應明確產品采購質量標準,兼顧去除重金屬及二噁英的功能,其使用量按實際煙氣計不宜低于0.05 g/Nm3,并在運行中做好使用量記錄。
10 安全填埋要求
10.1 一般要求
10.1.1 應按照GB 18598有關規定進行選址和建設。應根據服務范圍內的危險廢物類別、產生情況、填埋需求、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填埋規模,可使用庫容和擴建場地應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 10 年及以上的使用期,可依據實際情況分期建設。
10.1.2 安全填埋工程應充分考慮危險廢物后期回取再利用的可行性。
10.1.3 填埋庫區無組織氣體排放應滿足GB 14554、GB 16297、GB 37822、DB 32/3151的相關要求。
10.1.4 應建設危險廢物智能化管理平臺,建立并保存有關填埋場的全部檔案,包括入場廢物特性、填埋區域、場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封場及封場后管理、監測以及應急處置等全過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資料,關鍵參數可與上級部門聯網,實現危險廢物填埋全過程可追溯。
10.2 柔性填埋場
10.2.1 應建設必要的預處理設施保證填埋廢物滿足GB 18598入場要求。
10.2.2 防滲系統應滿足GB 18598及HJ 2042要求。
10.2.3 位于上襯層和下襯層之間的次級集排水系統,可作為滲漏檢測層用于監測上襯層的運行狀況。
10.2.4 柔性填埋場作業單元應采用人工襯層進行臨時覆蓋,實現雨污分流。
10.2.5 現有柔性填埋場防滲結構底部不滿足GB 18598要求的,應加強填埋場環境安全性能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填埋場后續運行計劃以及其他防滲措施,以降低滲濾液污染環境風險。
10.2.6 宜具備滲濾液收集管網安全風險防范措施。
10.3 剛性填埋場
10.3.1 填埋廢物應滿足GB 18598入場要求。
10.3.2 采用鋼筋混凝土外殼與柔性人工襯層組合的剛性結構及其四周側墻防滲系統結構應滿足GB 18598及HJ 2042要求。
10.4 封場要求
10.4.1 填埋場達到設計庫容后,應根據實際填埋廢物特性及分布位置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明確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及滲漏事故等場景的應急處置措施。
10.4.2 填埋場達到設計庫容后,應按GB 18598要求進行封場、維護和監測,繼續監測滲濾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的變化,發現異常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11 運行管理要求
11.1 一般要求
11.1.1 應具有完備的保障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措施,建立規范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定期對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11.1.2 應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產生環節、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在省級統一的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如實規范申報,申報數據應與臺賬、管理計劃數據相一致。
11.1.3 危險廢物轉移應采用電子聯單,并建立電子檔案。
11.1.4 應設置危險廢物全流程智能管理平臺,安全填埋設施相關運營全部數據永久保存,焚燒、物化及綜合利用設施的關鍵過程數據保存10年以上;在危險廢物入廠、貯存、利用處置等關鍵環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11.1.5 應按照HJ 2042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11.2 監測要求
11.2.1 應根據自行監測方案中的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要求,及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
11.2.2 應定期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進行采樣監測,以判斷利用處置過程是否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11.3 信息公開要求
11.3.1 應定期在廠區企業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11.3.2 焚燒設施及綜合利用過程產生煙氣應按GB 18484相關要求開展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并安裝電子顯示面板進行動態公示。
11.3.3 每年應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12 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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