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30 10:00
來源:中國固廢網
農村地區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施行密閉化運輸或者未安裝運行定位和監控系統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線路收集、運輸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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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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