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30 10:00
來源:中國固廢網
(三)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進行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五)在處置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六)建立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七)資源化利用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八)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渣、廢水等廢棄物,以及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的臺賬。
(九)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十)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十一)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農村易腐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易腐垃圾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政府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納入文明單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的評選內容。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相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三)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四)受理、處理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的投訴。
(五)按年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活動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市和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周邊地區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第三方機構代表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并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條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住房保障和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管執法部門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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