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30 10:00
來源:中國固廢網
商場、集貿市場、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公園、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等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垃圾分類工作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活動。
第二章規劃和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總量、流向,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總體布局。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收集設施、轉運設施、處置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計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四條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場地、收集亭、垃圾房等分類收集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分類收集設施、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確收集容器放置、標示、標識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收集容器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和配備更新。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收集容器的配備更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管理。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市商務等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分類投放指南,明確具體分類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按照規定的時段、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后投放到相應類別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采取防止破損、滲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大型超市產生的有機垃圾應當單獨存放。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收集、運輸的時間和地點由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
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賓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娛樂場所、公園廣場、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軌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圍,其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配置、更換、清潔、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缺失、損壞、老化等應當及時更換,在顯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投放時段、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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