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1 09:44
來源:重慶市司法局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編制和評審】 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的,應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送地塊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組織評審,并出具意見。
第十三條【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和評審】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含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定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并出具意見。
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在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或者未取得相關評審意見前,禁止開展與污染調查、風險評估或者設施、設備拆除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結論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
第十五條【風險管控】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應當按照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設立管控區標識、土壤以及地下水定期監測、日常巡查等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并定期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污染擴散的,應當立即采取阻隔、阻斷等風險管控措施或者開展修復。
第十六條【修復方案編制和備案】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應當按照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修復目標,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修復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應急措施等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修復期間各方責任】 修復活動期間,實施土壤污染修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要求設置警示標識、標志、圍墻或者硬質圍擋并保持其完整,限制無關人員進入,警示標識、標志損毀、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補充;
(二)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防范措施;
(三)因修復措施不當等原因,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四)產生的污染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置,并達到相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修復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施工過程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設置圍墻或者硬質圍擋封閉施工,硬化進出口及場內道路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二)對開挖的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
(三)對施工開挖清理出的污染土壤應當予以覆蓋,不得露天堆放。
(四)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輸應當采用有密閉措施的車輛,不得有運輸物質飛揚、泄漏、撒落等污染道路的行為。
第十八條【接收處置單位責任】 接收或者處置污染土壤的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以及與處置污染土壤類型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規定。處置過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污染土壤貯存、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日常監測等工作,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九條【效果評估報告編制和備案】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應當另行委托第三方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活動效果進行評估,編制效果評估報告,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效果評估報告評審】 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對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并出具意見,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未達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涉及該地塊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手續。
第二十一條【技術評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機構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進行技術評審。
第二十二條【信息公開】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規定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地塊名稱、地址、污染物名稱、污染范圍、移出名錄原因等信息,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土壤污染責任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從業單位管理】 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前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從業情況。
第二十四條【監測機構能力】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過程需進行監測的,應當委托取得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風險管控修復施工期間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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