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1 09:44
來源:重慶市司法局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現公開征求《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送審稿)》的意見和建議。具體詳情如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現公開征求《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送審稿)》的意見和建議。希望廣大市民和相關單位積極建言獻策,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電子郵件方式請將意見發送至:lifasichu@126.com;
(二)信函方式請將意見寄至:重慶市渝北區黃龍路4號重慶市司法局立法四處(郵編:401147)。請在信封上注明“《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感謝對政府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1.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送審稿)》
2.《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
重慶市司法局
2019年5月15日
附件1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草案送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中的建設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空閑地。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土壤污染責任人,是指因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傾倒、堆存、填埋、泄漏、遺撒、滲漏、流失、揚散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需要依法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監管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規劃布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前應當進行論證,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情況,確定土地功能,合理規劃產業布局。
第六條【重點監管單位】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根據相關的規范和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每年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監測,監測數據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果向社會公開。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及地下水進行監測。
第七條【設施設備建構筑物拆除】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經濟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拆除活動結束后應當編制拆除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告,報送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經濟信息主管部門。
已停產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企業,需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義務主體】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土壤污染責任人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者滅失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或者終止的,在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者滅失的情況下,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雙方約定的責任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認定。
第九條【政府責任】 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均滅失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十條【費用承擔】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者滅失的,由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有以下情況的,應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一)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和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三)用于生產、經營、使用、貯存危險化學品,堆放、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地塊,用途變更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閑地的;
(四)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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