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2 09:32
來源:重慶生態環保局
二是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系統。全面完成與國家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實現地方和國家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危險廢物規范化、精細化管理水平。
五、設施建設布局規劃及環境準入
(一)設施建設布局規劃
1.規劃布局及設施建設
依據全市區域功能特點和危險廢物產生分布情況,按渝西片區、渝東北片區和渝東南片區等3個區域進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規劃布局;主城區內不規劃布局新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其危險廢物就近依托渝西片區和渝東北片區建設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置。
除主城片區外,其他區縣原則上以區縣或區域為單位統籌規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1)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布局方案。
大力推進危險廢物集中焚燒和填埋設施建設,2020年底前建成投運長壽區的長壽危險廢物處置場二期項目、長壽區長壽經開區工業廢棄物處置中心項目、永川區的廢棄資源綜合利用及新型材料項目、重慶潼南區工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與綜合處置項目及萬盛經開區的渝南循環經濟項目等項目的建設,新增42.25萬噸/年的集中處置能力,實現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與需求基本匹配。此外,鼓勵和支持在渝西片區的璧山區、江津區和涪陵區,渝東北片區的萬州,以及渝東南片區的黔江區等地區新建(擴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和填埋設施。
針對垃圾焚燒飛灰無穩定處置去向的問題,鼓勵和支持萬州區、江津區等地建設垃圾焚燒飛灰專用填埋設施或選擇符合要求的水泥窯設施協同處置垃圾焚燒飛灰,支持涪陵區、黔江區、銅梁區、永川區、大足區、榮昌區、綦江區、開州區、武隆區、梁平縣、豐都縣等轄區內建有生活垃圾焚燒處置設施的區縣就近選擇生活垃圾填埋場改造以滿足焚燒飛灰處置要求。到2020年,全市新增垃圾焚燒飛灰處置能力16.94萬噸/年。
針對我市無含汞廢物處置設施的問題,鼓勵和支持在大足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含汞廢物等專項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解決非工業源危險廢物處置需求。
鼓勵在長壽區開展利用煉鋼轉爐協同處置廢油漆、廢涂料及廢礦物油鐵質包裝桶工作,提升資源利用水平。
(2)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布局方案。
積極穩妥推進現有水泥企業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作為全市危險廢物焚燒和填埋集中處置的有效補充,鼓勵和支持在渝西片區的永川、長壽、銅梁、萬盛經開區以及渝東北片區的忠縣等區縣選擇基礎條件好的水泥企業建設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到2020年,全市新增水泥窯協同處置能力43.1萬噸/年。
規范已建成投運的重慶太富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東方希望重慶水泥有限公司和重慶拉法基瑞安地維水泥有限公司等3個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的運營管理,提升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水平。
(3)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布局方案。
規范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管理,強化對涪陵、黔江、永川、綦江、南川、長壽、璧山、忠縣、秀山等9個區縣的現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監管,推進無法穩定運行的設施進行提標改造。
加快區縣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加快推進梁平區、豐都縣、奉節縣、巫溪縣等4個區縣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積極推進主城區、涪陵區、江津區和開州區等4個區(片區)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改建及擴建,鼓勵和支持其余區縣自建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依托周邊區縣已建處置設施。到2020年,全市新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1.13萬噸,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率進一步提升。
2.投資估算及籌措方案
(1)投資估算
2022年,全市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建設資金需求約為25億元。
(2)資金籌措方案
推行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社會化、產業化、專業化運營,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運營。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以社會資本為主,對于危害性大、處置難度高、社會資本投資意愿不強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當納入當地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統籌建設。
(二)設施環境準入
1.新改擴建設施
(1)集中處置設施選址、規模和技術工藝要求
集中處置設施選址:應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新建項目應進入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化解鄰避效應,實現以人為本目標。考慮到項目的危害性、敏感性,對于新建項目選址,鼓勵不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建設。
集中處置設施規模和技術工藝:應選擇《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技術》、《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中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藝,或國家已發布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最佳可行技術。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宜采用回轉窯+二燃室+熱能利用設施+煙氣凈化設施,單爐焚燒規模100噸/日及以上。
——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應利用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4000噸/日及以上,采用窯磨一體化運行方式,水泥窯及窯尾余熱系統采用高效布袋除塵器作為煙氣凈化設施,其他還應滿足GB30485、GB50634、HJ662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技術審查指南(試行)》等要求。鼓勵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發展水泥生產企業和危險廢物預處理中心分散聯合經營模式,減少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環境風險。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單線規模10噸/日及以上的,宜采用焚燒工藝,焚燒設施宜采用回轉窯(或熱解爐)+二燃室+煙氣凈化設施;單線規模小于10噸/日的,宜采用高溫蒸汽消毒、化學消毒、微波消毒等非焚燒工藝,但單線規模不能低于3噸/日。
(2)綜合利用設施選址、規模和技術工藝要求
綜合利用設施選址:應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應進入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且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利用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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