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18 14:03
來源:安徽省環保廳
第十七條因采取風險管控措施不當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塊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氣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環境應急措施,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負責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消除污染。
第十八條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督促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實施環境風險管控。
第四章 治理與修復
第十九條需進行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編制治理與修復方案。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方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污染地塊責任人在實施治理與修復工程開工前,應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二十條治理與修復工程應嚴格按治理與修復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及其批復等要求實施。治理與修復期間,污染地塊責任人和治理修復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治理與修復期間確需外運治理的污染土壤,污染地塊責任人和治理修復施工單位應建立管理臺帳和轉移聯單制度,每批次記錄轉運時間、數量、去向等信息。污染土壤接受單位應采取措施,對污染土壤進行妥善治理,切實防治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條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污染地塊責任人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效果評估,并編制評估報告,并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同時將評估報告上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治理與修復工程效果評估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經評估后未達到地塊治理與修復目標的,應當繼續對污染地塊進行治理與修復,直至達到目標。
第二十二條對經效果評估達到治理與修復目標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該地塊移出污染地塊名錄,書面通知污染地塊責任人,并抄送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上述書面通知的主要內容錄入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以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查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的過程中,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名錄和污染地塊名錄,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并進行規劃控制。
第二十四條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未按要求開展相關活動或其效果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各級城鄉規劃部門不得為相關地塊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對相關地塊進行收回、收購或供應,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選址涉及相關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污染防治及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 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檢查單位調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有關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第二十六條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年度匯總所轄縣(市、區)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開展情況,于每年 12 月底前書面上報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上報內容還應包括本市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保護情況以及必要的支撐材料。
第二十七條污染地塊責任人可從安徽省污染地塊污染防治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污染地環境管理各階段的技術文件進行技術審查或者評估。
污染地塊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78號),從安徽省污染地塊污染防治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對污染地環境管理各階段的技術文件進行技術審查或者評估。
相關審查專家意見或技術評估意見應與相關技術文件一并上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開展調查評估或治理修復的,其后續環節按本辦法執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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