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14 15:11
來源:西安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四十五條【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四十六條【獎勵激勵】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管理人義務的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隨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分類收集規定的法律責任】 收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分類運輸規定的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分類運輸規定的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置場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未密閉運輸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援引規定】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部門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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