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14 15:11
來源:西安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
(三)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五)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十九條【禁止性規定】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動物尸體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
第二十條【分類收集設施規劃建設】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西安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低值回收的推動】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市供銷總社,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可回收體系建設】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應當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并設置。
市供銷總社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和分揀中心,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二十三條【容器配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范配置收集容器:
(一)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至少設置一個可回收物和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設置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條【分類收集要求】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第二十五條【有害垃圾要求】 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外,應當及時移交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第二十六條【臨時活動垃圾收集】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收集設施。
第五章 分類運輸
第二十七條【分類運輸】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二十八條【配套設施建設】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
市供銷聯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有害生活垃圾收運、儲存、處理管理規范,并負責建立和完善有毒害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垃圾轉運機制】 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范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條【運輸單位要求】 從事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把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
(二)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系統,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實行日常養護,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整潔。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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