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14 15:11
來源:西安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三十一條【建立管理臺賬】 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每月向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制定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聯合執法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 分類處置
第三十四條【垃圾處置方式】 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采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采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處理,對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處理,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三十五條【處置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六條【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的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
第三十七條【處置單位要求】 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將年度檢修計劃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五)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進行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六)在處置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七)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八)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渣、廢水等廢棄物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的臺賬;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考核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監督員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第三方機構代表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并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應急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十二條【調查評估】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全流程監管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當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全流程監管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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