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3 13:30
來源:太原市政府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安排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置機制。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且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收費與補償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差別化的收費制度,實現按量收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需要跨區域處置本區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納生活垃圾的區人民政府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第四十三條 【獎勵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多種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
第四十四條 【舉報與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堆、亂放、亂倒生活垃圾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管理責任人制度的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能盡到本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監督職責,致使本責任區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嚴重混亂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將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給沒有資質的收運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或者建立臺賬后不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并定期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投放單位以及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投放單位以及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家具、廢舊電器及零星建筑廢棄物等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區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投放單位以及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運輸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車輛未標識相應標志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滲濾液的,對每車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未密閉存放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處置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處置規范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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