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13 13:30
來源:太原市政府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七)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職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區內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活動進行指導;
(三)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糾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
(四)除可回收垃圾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經營權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進行收運;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且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七條 【收集容器設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點,統一配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 【分類投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垃圾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個體回收人員或者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應當分別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回收站點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家具、廢棄電器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放置于指定區域,由相關專業單位及時收集;
(五)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應當裝袋并且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六)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條 【分類收集規定】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
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應當按照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對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第三十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企業可以預約回收或者在指定收集點進行定點回收,并且統一交售給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服務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未達標拒收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規定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進行分揀;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該區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且報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章 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二條 【單位資質】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獲得許可。
第三十三條 【運輸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后,運輸單位應當分類運輸,并且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三)及時清運中轉站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存放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保持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運輸車輛規定】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標識運輸的垃圾類別,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等功能。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監控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 【處置單位規定】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按照相關標準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大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第三十六條 【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垃圾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再生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地就近生化處置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全流程監管】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作業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并與商務、環保等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十八條 【考核評估】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考核指標,強化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社會監督員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面向社會公開選任。
社會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置設施等場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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