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8 13:50
來源:蚌埠市政府
7.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農產品超標情況和國家關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區域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區農辦牽頭,區國土分局參與)
8.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按國家要求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實行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區農辦牽頭,區財政局、區國土分局、區建設和環保局、長淮衛鎮、湖濱社區中心等參與。)
9.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區農辦負責)
(三)強化建設用地風險管理。
10.開展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稀土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管委會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區建設和環保局牽頭,區國土分局、區發展規劃局、區規劃分局等參與)
11.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我區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區國土分局牽頭,區建設和環保局、區發展規劃局、區規劃分局參與)
12.強化土地利用監管責任。區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區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區發展規劃局、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建設和環保局按照職責負責)
13.嚴格執行用地準入政策。將經開區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當進行土壤修復,未修復或修復后未達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應的規劃、供地、建設等審批手續。(區國土分局、區規劃分局牽頭,區發展規劃局、區建設和環保局參與)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14.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管委會根據實際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同時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區建設和環保局、區國土分局牽頭,區經貿發展局、區公安分局、長淮衛鎮等參與)
15.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對涉及排放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以及涉及釋放伴生放射性物質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8年起,管委會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區建設和環保局負責)
16.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區經貿發展局牽頭,區國土分局、區建設和環保局、區規劃分局、區市容局、長淮衛鎮等參與)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
17. 嚴控工礦污染。根據經開區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電器電子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區環境保護、經發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區建設和環保局、區經貿發展局按照職責負責,長淮衛鎮、湖濱社區中心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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