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8 13:45
來源:河南省政府
(四)強化搬遷改造安全環保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項目審批、選址、安全、環保等管理措施,嚴禁搬遷改造企業在原址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要督促企業依法開展搬遷改造項目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確保項目建成投產后滿足安全和環保要求。要依法依規及時向就地改造、異地遷建后的企業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對正在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搬遷改造期間不出現安全和環保問題。搬遷改造企業拆除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構筑物和防污染設施,要事先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動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要加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嚴防丟失被盜。要加強騰退土地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確保騰退土地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妥善化解各類風險問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妥善解決因搬遷改造帶來的職工分流安置問題,通過開發就業崗位、加強職業培訓、提供就業服務、落實扶持政策等措施,積極扶持有關失業人員再就業。認真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向公眾公開搬遷改造項目相關信息,研究建立貫穿規劃、建設、運行全過程的風險防控機制,形成早預見、早發現、早處置的風險化解機制,對輿情熱點分類甄別、妥善處理,確保社會大局穩定。(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充分發揮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搬遷改造同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流程再造、組織結構調整、品牌建設等有機結合,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鼓勵搬遷改造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對涉及高風險的化學品、工藝和裝備實施替代和改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或設備,嚴禁生產國家禁止生產的產品。積極推進智能制造,鼓勵建設數字車間、智能工廠和智慧化工園區,以信息化、智能化應用提高安全和環保水平。承接產業集聚區或化工園區要進一步完善集中供水、集中供熱、供氣、污水集中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強化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建設,為項目落地提供支撐條件。(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環保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強財政政策支持。通過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項目予以支持。鼓勵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根據實際研究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專項資金,或對搬遷改造企業新廠房基建費用給予適當基建投資補助。鼓勵各地和龍頭企業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基金,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搬遷改造過程中加快轉型升級。(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環保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其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結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對搬遷改造企業取得符合現行增值稅抵扣政策規定的進項稅額,依法予以抵扣。(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籌措渠道。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項目特點,完善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基本面和信用記錄較好、守法經營、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搬遷改造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利率適度優惠。支持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方式募集搬遷改造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對在創業板、中小企業板、主板和境外上市的企業,由省轄市、縣(市、區)按照鼓勵直接融資財政政策有關規定給予獎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搬遷改造企業改制重組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參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省政府金融辦、河南銀監局、證監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土地政策支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時,要根據本級搬遷改造實施方案確定的規模和時序,向搬遷改造企業承接地適當傾斜,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同時要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標準,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和租賃制度。以化工為主導的產業集聚區或新設立化工園區要優先保障搬遷改造企業的土地需求。搬遷改造企業用地數量較大、現有以化工為主導的產業集聚區或化工園區確實難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承接產業集聚區或化工園區具備擴區擴容條件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適當擴大承接產業集聚區或化工園區規模,以滿足搬遷改造需求。搬遷改造企業騰退的土地,屬劃撥用地的,可以依法轉讓或由當地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屬工業用地的,可由當地政府收儲或由企業依法報批改變用途后自主開發,符合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搬遷改造工作中,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由搬遷改造企業自行處理的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改變用途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轉產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在同一市域、縣域范圍內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項目,政府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可采取協議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為其重新安排同類用途用地。(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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