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6 17:03
來源:鄭州市政府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對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挪用、套取、截留餐廚廢棄物財政補貼資金的;
(三)對餐廚廢棄物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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